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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2、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3、房管部分頒布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土管部分頒布的《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5、屬國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還未獲得《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6、屬新購置的房屋,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購房合同、發票、商品房預售證復印件;
7、屬公管房的,未獲得《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由房管部分出具的有關產權證明;
8、屬個人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無法及時提供產權證的,如產權屬鄉、鎮政府,可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土地使用的證明;如產權屬個人或者村委會,應由房屋所在區的國土資源部,或房管部出具同意土地使用的證明;
(1)有留宿營業范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和有房屋出租營業范圍的企業的營業執照;
(2)房屋性質屬軍產的,則提供《軍隊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3)進市場營業的,則需要提供《市場準入許可證》復印件。
1、屬租賃的,供給房屋租賃協定(出租方應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應是使用的企業);若屬轉租的,應提交轉租協定(出租方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的證明,或者在轉租協定上蓋章確認;
2、屬母企業無償供給子企業應用的,供給母企業出具的無償應用證明;
3、房屋產權屬股東的,由股東無償提供給所投資企業使用的,應提供股東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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