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沒表達清楚,再重新提問一次:在2012年買房的時候,我簽訂了一份前期合同,我們小區業委會于2015年9月2日成立并且合法備案,2016年業委會發函要求審核物業相關資質再續合同事宜,可是沒有履行,反而在小區里面拉橫幅誹謗造謠業委會,由于業委會成員經驗不足應付不了最后只能在2017年1月解散了。雖然我不是業委員,但是業委會我是努力了兩年時間參與籌備才能成立的,業委會被解散在我看來是不能容忍的,業委會沒有解散之前還是合法的,有權要求物業簽訂合同,物業的做法我一直不理解,我也強調沒有合同我拒交繳納物業費。直至2017年10月,物業起訴我欠費,拿出一份開發商與物業公司2015年9月25日簽訂的合同舉證,我才明白為什么開發商及物業要聯手罷免業委會。因為2015年9月2日業委會取得備案資格,9月25日他們私下簽訂合同,如果業委會不解散這份合同應該是無效的。即使現在業委會已經解散了,我的觀點是業委會合法期內物業拒簽合同屬于強制服務,他們私自簽訂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但是法官未采納。所以我想看看誰可以給我一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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