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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字【2017】12號
各鎮(鄉、場)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根據滄州市教育局、滄州市財政局、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經縣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幾點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按照《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號)文件精神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將現有教齡補助標準提高30%。教齡補助標準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局負責落實,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發放。同時,建立起教齡補助標準增長機制,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補助資金。
二、現有我省戶籍,其原戶籍所在省(市)與我省達成互認的,繼續享受我省教齡補助政策,未與我省達成互認的,不予接收辦理教齡補助;alsjs
原在我省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現為外省戶籍,其所在?。ㄊ校┡c我省達成互認的,按照我縣關于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的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原在我省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現為外省戶籍,其所在?。ㄊ校┪磁c我省達成互認的,按照冀政辦函【2012】37號和冀教人【2014】3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等要求予以解決。由教育局負責組織認定,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局負責落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發放。
三、根據省、市文件精神,我縣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已經于2017年2月28日截止,逾期將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外省戶籍和原在外省任教的,認定截止日期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
請現為天津戶籍,原在我縣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見此公告后速與原任教單位所在鄉鎮學區聯系,確認身份和教齡。青縣教育局青縣財政局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年3月15日
《安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發放工作的補充通知》安政辦字〔2014〕70號各鄉鎮人民政府、祁州藥市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發放工作的補充通知》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安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12月10日alsjs
《安國市教育局安國市財政局安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發放工作的補充通知》安政辦字〔2014〕70號
為貫徹落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工作的補充通知》(冀教人〔2014〕36號)精神,穩妥解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結合實際對我市符合教齡補助發放條件但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工作安排如下:
一、執行標準
參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障基礎養老金加教齡補助的方法發放養老補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標準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教齡補助標準為每個教齡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執行時間
教齡補助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三、認定依據、認定程序和發放辦法
認定依據、認定程序和發放辦法參照安政辦〔2012〕7號文件規定的認定條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等要求。
四、實施步驟
我市為符合教齡補助發放條件但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工作分6個階段實施:
(一)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20日:制定實施方案,做好政策宣傳和解答。
(二)2014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31日:申請人準備相關佐證材料,向鄉鎮(辦)認定小組提出申請,鄉鎮(辦)登記造冊、報安國市民補辦備案。
(三)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28日:鄉鎮完成以上人員的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并公示完畢。
(四)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31日:安國市完成以上人員的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并公示完畢,并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五)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對已年滿60歲的以上人員根據認定結果完成首批人員的補助發放工作。
(六)2015年5月1日后教齡補助工作進入常態。alsjs
五、資金來源
發放教齡補助所需資金,原民辦代課教師戶籍在安國市的由安國市認定并負責籌資解決,報保定市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備案。
六、有關要求
(一)嚴格認定范圍、程序和標準。各鄉鎮辦要按照認定條件認真審查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嚴格控制范圍、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現象。
(二)搞好政策宣傳,確保發放工作平穩推進。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傳開展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工作的重要意義,扎實做好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發放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對原民辦代課教師比較關注的補助標準發放范圍問題,要耐心細致地加以說明,確保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的穩定。
(三)認真組織“回頭看”。各鄉鎮辦要組織專門人員,對已經認定完畢的人員進行一次“回頭看”。重點核查已認定人員是否符合發放范圍,任教年限是否準確,程序是否規范等。切實把“回頭看”工作落到實處,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按規定報市、省審核調整。要加大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問題的查處力度。對發現的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安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12月10日印發
《關于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函〔2012〕3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關于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實施方案》冀政辦函〔2012〕37號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中央編辦《關于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教人〔2011〕8號)精神,積極改善民生,推進和諧河北建設,經研究,為我省不在崗的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發放范圍
凡現為河北省戶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師崗位上工作滿3年(含3年)以上、離開教師崗位后再沒有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符合上述條件人員達到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享受教齡補助。alsjs
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不享受教齡補助。
二、執行標準
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教齡補助的辦法發給養老補助?;A養老金標準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教齡補助標準為每個教齡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教齡補貼標準。
三、執行時間
教齡補助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基礎養老金發放時間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四、認證辦法
堅持以縣(市、區)為主、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和物證為主、組織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的身份和教齡認證原則。
人員身份和教齡的認定程序:
(一)個人向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原始材料。
(二)鄉鎮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初審核實,報縣(市、區)教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三)縣(市、區)教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四)審核結果在鄉、村、校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
(五)審核后的發放名單報設區市教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核定,并報省教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六)縣(市、區)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批準的名單發放教齡補助。
因政策性遷移和結婚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外縣(市、區)的符合條件人員,向戶口所在地申報,由原工作縣(市、區)負責做好調查取證、認定和公示工作。
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人員身份和教齡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五、發放辦法
符合條件人員的教齡補助由所在縣(市、區)農村或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未設立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指定相應機構按月代發。
六、資金來源
發放教齡補助所需資金,省財政直管縣按照省、縣5∶5的比例分擔;非財政直管縣及市轄區按照省、設區市、縣(市、區)2.5∶2.5∶5的比例分擔。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河北省為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各市、縣(市、區)和鄉(鎮)也要成立教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地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員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認定結果負責教齡補助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措和保障工作。信訪、政法、公安和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教齡補助發放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維護社會和諧穩定。alsjs
(三)搞好政策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開展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工作的重要意義,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認真借鑒秦皇島市開展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妥善解決好本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嚴格工作紀律。由于此項工作的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在對人員身份和教齡認定時,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并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規范中小學校用人行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校用人舉報和督查機制。今后,任何學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課人員。發現使用的,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及校長的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教育廳
《關于下達2017年省級教師隊伍建設經費(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通知》冀財教〔2017〕49號
《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工作的補充通知》(冀教人〔2014〕36號als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