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建的房子基本上是利用村里的集體用地搞建設開發,(也不具備房地產行業的開發資質),對于本村實際用來居住的居民來說,也就是實現了一個居住功能。由于土地性質的特殊性,是不具備商品房的功能的,沒有明確的產權,不能合法的流轉。本村村民之間在村委會的認可下,可能實現相互之間的轉讓,到對于村民之外的人,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了。
開發商的土地,都是從土地交易市場通過競價交易,走招拍掛所得的土地,開發的流程也是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監管下進行的,開發商所建的大多都是商品房,同時會根據當地政府的政策要求,配建一些社會保障房,大都產權明確。當然也有的開發商進行違規操作,不走正規手續審批,先上車后買票的,私自修改規劃的,以至于后期辦不了產權登記,隨著監管政策的規范化,這種情況將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