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又叫鄉鎮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和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地和經營性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無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進程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性質逐漸顯示出來,出讓轉讓等形式自發流轉其使用權。
出讓使用權需經村民同意,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簽訂書面合同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