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中,確實出現過許多享有特權的御賜物品,諸如“黃馬褂”、“丹書鐵券”、還有今天所講的“尚方寶劍”。而這些享有特權的御賜之物均是皇權的象征,當然是有特權的,但因文學文藝作品的夸大以及杜撰,這些御賜之物的特權往往被放大,這里所說的“尚方寶劍”最大的特權就是“先斬后奏”,但先斬后奏也是在國法之中執行,并不代表著可以超越法度隨意斬殺朝臣和大將,而“上斬昏君、下斬佞臣”更是無稽之談。
尚方寶劍由來
“尚方,少府之屬官也,作供御器物,故有斬馬劍,劍利可以斬馬也。”——《漢書.朱云傳.顏師古注》
尚方寶劍的由來要追溯到秦朝,當今一些辟謠言論說尚方寶劍只出現于明朝其實是不正確的。“尚方”二字實為“上方”,在秦制中是專職管理和供應制造皇帝所用器物的官屬,漢承秦制使這一官蜀被繼承下來,并加以細化,將其職責定為“掌御刀劍及玩好器物”,漢末時又分為中、左、右三尚方,均屬于少府的下設機構,其首長官員為“尚方令”和“尚方丞”,大家所熟知的蔡倫就擔任過尚方令一職,而這一機構一直延用到唐朝仍有設置。
關于尚方劍的最早記載就源于漢代,當時的尚方劍名為“尚方斬馬劍”,至于名字何以由來,我個人認為是一方面突出劍之鋒利,可以戰馬,要知道歷史上記載最為鋒利的刀劍是唐朝時的陌刀,史載為“人馬具碎”,因此可以斬馬的劍應當是鋒利無比了;另一方馬是古代比較珍貴的資源,以斬馬命名也突顯了皇帝御用之劍的名貴。
專斬佞臣
“臣愿賜尚方斬馬劍,斷佞臣一人以厲其余。”——《漢書.朱云傳》
朱云請尚方劍所要斬之人是成漢帝的老師,當朝丞相張禹。成帝因此怒斥朱云“小臣居下訕上,廷辱師傅,罪死不赦。”這里雖然漢成帝駁斥并拒絕了朱云的請劍,但能看出的是尚方劍在當時已經被認為是可以由下斬上的象征,這應該也是諸多影視劇中“尚方寶劍”可以任意斬殺各種高級官員的“把柄”。但就當時的記載來看,皇帝并沒有認可這種特權!
但在宋淳佑十年時,有一名為劉黻的太學生上書皇帝,痛斥陳垓、蔡榮為奸佞之臣,建議宋理宗盡早解除此二人官職并治罪,否則“異時雖借尚方劍以礪其首,尚何救于國事之萬一哉”。由此可見,尚方寶劍在宋朝時已經被認為是斬殺奸佞之臣的象征。到了宋開慶元年時,時任國子監主簿的徐宗仁評價此舉為“是以廷紳抗疏,學校叩閽,至有欲借尚方劍為陛下除惡”。這就坐實了尚方劍是真的可以斬殺佞臣的,不僅僅是“清君側”的象征。
而影視劇中所說開封府包拯手中有一把尚方寶劍可以斬殺佞臣,這個說法我覺得是藝術杜撰而來,本來開封府所在地為京畿,規格是很高的,開封府尹在宋朝為從三品大員,小魚小蝦按律法斬殺并不需要尚方寶劍,而皇親國戚或者官職更高的官員,案件審理也不會由開封府來進行,大型案件往往都交由刑部會審,即使是開封府辦案,皇帝就在京師,案件審理完結后報予皇帝聽從圣令并不難,尚方寶劍在此顯得多此一舉。更重要的是,歷史上的包拯只做了不到兩年的開封府尹,史料也未記載他辦過什么大的案件,反倒是包拯的外交能力和財政能力更為突出。
元朝時期,忽必烈對于救了皇后命的道士張留孫予以嘉獎,史書載為“命尚方鑄寶劍以賜,建崇真宮于兩京”,此處的尚方寶劍我并不認為具備斬殺大臣的特權,而是榮譽的象征。
權宜行事
“先封尚方劍,按法誅奸贓。”——劉伯溫
而在史料中看,尚方劍用以賜給臣下行專殺和便宜之事的做法,是始于明朝“萬歷三大征”。萬歷二十年時,寧夏哱拜叛亂,萬歷皇帝“用尚書星言,賜魏學曾尚方劍督戰”。這是中國歷史上首次皇帝賜臣下尚方劍行監察權利事件,這里的賜劍就不簡簡單單的是榮譽的象征,而是代表皇帝督戰,“見劍如見天子”的說法應該就是始于此事。
而真正替天子行生殺大權的便是替代魏學曾的葉夢熊,葉夢熊破城之后“盡誅拜黨及降人二千”,這里便是倚仗尚方寶劍“先斬后奏”的特權而進行的,但哱拜之子哱承恩還是被押赴京師接受皇帝的處罰,這也說明了外征之將雖可行權宜之事,但也要控制在法度之內,正如劉伯溫所言的“按法誅奸贓”,降兵兩千殺就殺了,但叛軍之首不得私自處決,皇權依舊是最高權利。這件事情過后,明朝廷得到了實際成果,因此賜尚方劍便逐漸頻繁。
在歷史上,尚方寶劍是皇權專制的象征,授予臣下的記載并不多,即使授予臣下,也是與清朝的“黃馬褂”功能類似,屬于榮譽的象征,更不會具備“免死金牌”的功效。而在明朝的尚方劍授予時,幾乎為朝廷特派的大臣前往地方督戰或者視察,回朝后是要上交的,并不能據為己有。而這種授予外派大臣的尚方劍也更多的是加強外派大臣的權重,并不代表著超越法度以外的斬殺大權,當一定情況下的權宜之計也并未體現在各朝代的律法中,只是一種默認的皇權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