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悟空的邀請!!
是不是冤案不是我們說了算的,而是
案情概況
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房洪彪帶長女阿欣到本村南山“狼窩”處的水池內洗澡時,借為阿欣搓洗背部之機,對阿欣實施性侵害。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間,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覺之際,又3次對阿欣實施侵害行為。
一審之所以判決房某有罪,依據的是如下證據:房洪彪的供述、房洪彪前妻左進愛的證人證言、受害人阿欣的陳述以及一位醫生的診斷結果“阿欣私處有撕裂傷”。
拋開其他因素不談,我只從該案的
我的看法
其一,一審的時間是2010年,當時我國在《刑事訴訟法》領域尚未出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特別規定,在《刑訴法》的正文中并未對非法證據排除作詳細描述,只是做了宣示性規定,不具備實際的可操作性。這就導致當時對房洪彪本人的訊問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的情節,而
其二,在房某本人指認犯罪現場時,偵查機關并
其三,房某本人第一次被偵查機關訊問的時間被做成了錄音錄像,
其四,在“強奸案”發生過后,"被害人”阿欣去醫院檢查過好幾次,其處女膜屬于發育中的
至于律師所稱案發當時房某在外地打工等因為
綜上,再審法院認為該案
結語
其實該案的轉折是女兒阿欣的一份“懺悔書”,其中她承認自己是在誣陷父親,不過這在以上客觀證據的支持下顯示得不是那么重要,
我想給大家傳遞的概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