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當事人和法官有哪些作用?
有同行講過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了,我來講講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
概括起來,律師在民事訴訟案件的作用可以分為:
1.答疑解惑
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大多數當事人都是人生第一次遇到官司(民事訴訟)。諸如“如果作為原告起訴對方,從現有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來看,我有多大勝訴的把握?”“為了起訴對方,我事先應當做哪些準備?包括搜集哪些證據?”“被別人告到法院了,我會承擔多大責任?”只有經驗比較豐富的專業律師才能給當事人比較靠譜的回答。
2.指導作用
律師可以指導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和訴訟發生后,如何盡量避免擴大損失或挽回損失,避免承擔責任或減少責任;指導當事人準備和搜集證據。
3.預判作用
民事訴訟經驗比較豐富的專業律師,可以在訴訟發生前和訴訟發生后預判案件審理的結果,預判對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策略和做法。并據此確定自己一方應當采取的訴訟策略,比如,是將勝利進行到底,還是退一步海闊天高,與對方協商解決?
4.調查證據
目前很多地方的高級法院都規定了律師調查令。律師調查令就是經當事人律師的申請,由法院給律師出具的到有關單位機構進行調查的函件。可以說,大多數情況下,律師調查令很好使,收集到對方當事人意想不到的證據。
5.作為專業的“拳擊手”直接上場
如果說律師的前三項作用還僅僅是參謀和教練作用,那么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參與法庭訴訟,就好比一名經驗豐富的職業“拳擊手”,此時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委托合適的律師,那么,沒有委托律師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律專業知識方面,顯然是處于劣勢的。
再來說,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對于法官的作用。
兩位專業“拳擊手”對決,作為裁判的法官,就省了很多時間和精力,無需再和雙方律師去交代有關法律程序,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全部訴訟過程均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中,在法官的指揮下按部就班的進行,這樣就便于法官在最短的時間內查清案情,大大的節省司法成本。或者說,可以因此使當事人獲得的正義來得更快一點。
此外,最高法院要求類案同判,我們的法官案子太多,太忙了,如果希望法官對每一個案件都去找類案,實際上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這項工作就落在了案件當事人身上,有律師的話,這項工作當然就由律師來做了。也就是說有律師參與的民事訴訟,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好的條件。(我這里說的律師不是那些一心與法官勾兌的律師,也不是那些只知收律師費,不履行律師職責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