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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銷售公司買入開發商房產再銷售怎么合規避稅?

錢琪琛2年前10瀏覽0評論

這個問題,有點兒專業,屬于財會中的稅務問題,解答一下。

要是你認為不妥呢,就與會計師或稅務師核驗一下,免得誤導。

一、先確定一下買入的分界問題

買入,分產權過戶買入(明買)和產權掛在開發商名下買斷銷售權買入(暗買)。

銷售公司一般不采用明買方式包銷,這樣操作,有賣“二手房”的錯覺,需包裝得很嚴實。

暗買,明示“五證”,銷售公司要掛開發商的證件。

二、樓盤產權已過戶(買斷包銷)到銷售公司的情況

這種情況,產權過戶時,各個稅種已繳納,合規避稅空間不大。

增值稅,這個避不了,要是簽訂陰陽合同,就違法了。

企業所得稅,這個稅種有操作空間。準確地說,不算避稅,屬于會計賬務問題,就是說,各種管理費用,特別是薪酬福利工資性費用,各種費用(成本)顆粒歸倉。

三、合同包銷產權在開發商名下的情況

這種情況,樓盤項目會計核算及應稅主體是開發商。

這種情況,準確地說,不是合理避稅,是合理規避合同風險,銷售公司與開發商之間存在合同清算問題,打包銷售代理合同一定要將稅負邊界劃清。

這種情況,可以減少小稅種重復賦稅,主要稅種為契稅、印花稅。

需進一步了解呢,咨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師,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