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主人是業主,只要是這個小區在達到了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的要求和條件,那么這個小區對物業公司的選擇權就已經可以由業主大會決議來決定。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之后,授權給小區的業委會,由維委會來執行業主大會授權的權利。
小區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小區召開的業主大會是這個小區的權利單位。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才是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者。
無論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合同》里選擇的是那家的物業公司來為這個小區提供服務,只要是這個小區通過了召開的全體業主大會,選出了自己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那么這個小區對物業公司的選擇權就已經掌握在了小區自己的手里,這個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后的業委會,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物業公司。
所以,無論是開放商指定的前期物業公司在小區里服務了多少年,只要是這個小區成立了自己的業委會,那么這個小區的業委會都可以選擇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通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來投票決議是否繼續用這個物業公司,然后通過業主大會授權來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