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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物業合同沒有向業主公布,要求業主必須服從合同條款,這合法嗎?

洪振霞2年前15瀏覽0評論

最近有關物業管理的問題特別多,我也來說幾句吧。我不是物業的,但從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多年了。這是一個沒有報酬沒人認同,費力不討好的差事。好多次都不想干了,但一直沒有人或者說沒有夠資格夠能力愿付出的人接替。我一貫的態度是,業委會必須要有,否則業主就是一盤散沙,就只能任由物業欺負。所以,我主導下的業委會每個成員除了換屆不準辭職,要想退出必須自己找到愿意接替的人,萬不得已時混蛋干也比沒人干要好。說一下小區最近一次簽訂物業合同的事吧,小區開盤15年了,前期物業變成了正式聘用,省會城市最中心區域,物業費嚴重偏低,15年才上漲過0.1元,物業公司要求上漲物業費,方案經業主大會沒有通過,物業準備不干了,我們知道物業費不調整是不可能的,但哪怕你上調一分二分錢的都會有人不同意,還能找出無數條理由來。在社區的幫助下召開過三次以上的業主代表協調溝通會,解釋物業費上調的理由,每次到會的最多十多人,到業主家里請都請不來,人家要打麻將或干別的,最后沒辦法,和物業溝通,上調幅度盡量小一些,業委會擔責,一再在業主溝通群里解釋,合同簽了,如果多數業主不接受,大不了業主委員會總辭職。這種情況,我不知道題主還有什么更好的方案。業主最大的問題就是拿自己當大爺,總認為業委會的會比自己義務多一些,權利少一些,動輒就想著這個不合規那個不合法的,我們也想合法合規,但有誰理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