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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沒經過政府部門備案.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自行進入小區收費.合不合理?

江奕云2年前14瀏覽0評論

這個問題好像很不靠譜吧。現在很多的問題,只說對自己有利的結果,對于自己理虧的原因,只字不提。

一個小區,物業沒打任何招呼,沒經過任何程序,自行進入小區收費,大家還必須交錢。從古至今,還沒聽過這么牛逼的事情。古代的劫匪,還喊著“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呢?

小區物業的進入,大概有三種程序: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屬地政府應急指定的物業。

上述任何一種方式,都是合法有效的。

開發選聘前期物業,是基于未出售前,開發是唯一的大業主,有權選聘物業。出售房屋時,業主同時簽了物業服務合同,此委托關系轉移。

屬地政府指定,是基于小區穩定的目的。

業主如果覺得不需要物業服務,隨時可發動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自管或不需要物業。

物業服務,不再是計劃經濟下的政府審批事項,是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民事行為。就像你請了裝修公司,簽了合同,需要去政府備案嗎?

實行備案制度,也許是政府為了留份資料,以利于雙方發生糾紛時調解或見證,或掌握一下情況,否則,實在想象不出備案的意義。

現實中,無論是調解和訴訟,好像也沒看到備案發揮了什么作用。法院判決時,也是以是否提供了服務為依據,沒聽說過備案或成立業委會與收取物業費有關。

無論備案與否,小區里的物業活動都在正常進行,收費與備案,沒有必然的聯系。

同樣,小區有沒有業委會,物業活動也都在正常進行,與收取物業費,也沒有必然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