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退役軍人和退伍軍人不都一樣嗎?都指的是軍人摘下軍銜,離開部隊,重新進入社會生活。
這種說法不可否認,退役軍人和退伍軍人是具有一致性,都處于非現役狀態。但退役軍人和退伍軍人還有概念上的區別。“退役軍人”所指代的是所有退出現役的軍人,它包含退伍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三大類,這三者最核心的區別就是軍人的身份,究竟是軍官還是士兵亦或志愿兵。因此,“退役軍人”和“退伍軍人”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首先說“退伍軍人”的概念:所謂的“退伍軍人”就是根據國家的兵役法參軍服役的士兵,在服役年限到期后解除現役職務,經過所在部隊的批準核發退伍證,退出現役回到家鄉,實現由軍人到群眾的成功過渡,這類士兵就稱之為“退伍兵”或“退伍軍人”。值得注意的是,退伍兵只包含三類軍人:一是義務兵,二是下士(一期士官),三是中士(二期士官)。服役兩年的義務兵退役,會核發“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初級士官退役會核發“士官退出現役證”。由于他們的服役年限不到12年,不符合地方安置工作的條件,只發放退役補助金。不同地區的退役補助金不同,如果是江浙滬等發達地區的士兵,在義務兵退役后,補助約有14萬元左右,而湘鄂贛等內陸省份的補助金才3萬元左右,相差非常大,這是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來決定的。其次說“轉業軍人”的概念:“轉業軍人”就是部隊的軍官、文職干部、中高級士官退出現役后,直接轉入地方,由當地政府部門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我們稱之為“轉業軍人”。“轉業軍人”和“退伍軍人”的根本性區別就是前者會被安排工作,后者不會被安排工作,需要自己找工作。當然了,“轉業軍人”在退役時,如果不想要政府部門安排的工作,那么會一次性發放退役金,需要靠自己找事做。如果想要被安置的工作,那么退役金就會比那些自主擇業的“轉業軍人”的退役金少一半左右。比如我認識的一個鄰居,他在陸軍服役了16年,屬于四級軍士長退役,退役后被安置在了縣城的城管局當一名城管,現在已經當上了城管局副局長。他當時接受了政府安排的工作,最終退役金只發放了三十多萬。如果他那時沒有要工作,退役金能有七十多萬元。如果是軍官轉業的話,要根據他的軍官級別來安置,比如一個軍官以副團級的中校軍銜身份安置,轉業到地方后,可能會被安置為地級市公安局、商務局、司法局等縣處級機關的副職職務(比如市公安局副局長),屬于副處級干部,因為軍隊的副團級所對應的公務員級別就是副處級。總之,只有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這類中高級士官,和軍官、文職軍官在退役后才能享受到政府安置的待遇,他們退出現役統稱為“轉業軍人”。最后說“復員軍人”的概念:“復員軍人”比較特殊,它所指代的是軍官、文職軍官、志愿兵(士官)退出現役后,回到當初參軍地,國家不分配工作的退役軍人,我們稱之為“復員軍人”。這類人員有個時空條件,那就是必須在1954年之前入伍的軍人,無論是士兵,還是軍官,在退役后都算“復員軍人”的一員。我們很多人應該知道,現在全國各地都有很多參加過抗美援朝戰爭的老兵生活在農村基層地區,有部分原因就是他們早于1954年入伍,當兵幾年后直接退役回到原地,那時候國家沒有那么多崗位安排,只能讓這些老兵們自主擇業了。好在,現在國家富裕了,每月能給老兵們發放一定的補助金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因此,“復員軍人”某種程度上說就是一個歷史符號,代表著那些已過耄耋之年的共和國老兵,而新時代的退役軍人要么被稱呼為退伍軍人,要么是轉業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