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
這里所說的農村土地,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像耕地、林地、草地,又被農戶稱之為“好田好地”,意思是不需要額外的去開發便可用來耕種產生收益的土地,這樣的土地適合承包經營,村集體會拿出來發包,供農戶承包經營。
而像荒山、荒地等被農戶稱之“四荒地”的土地,并不適合農戶承包經營。實際上一般情況下,未利用未開墾出來的“四荒地”,農戶也不愿意承包,因為承包這樣的土地要投入開發出來,然后用來耕種才能產出收效,不像耕地不用開發便可耕種產生收益。
如果有農戶想承包荒山、荒地等“四荒地”也可以,只不過需要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通過這些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也屬于合法承包,承包之后同樣擁有合法的經營權。
私人開墾的荒地,應該是個人私自行為,不是合法承包的,只能稱之為在使用荒地從事經營活動,而不能稱之為承包荒地來從事經營活動,沒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平常耕種也許無人干涉,但是村集體需要的話可以隨時收回,會給予一定的青苗補償費。
那么,土地確權有什么用呢?土地確權確定了農民的承包經營權,落實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保護了農民的財產權益、用益物權。土地確權是以第二土地承包為基礎,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1998年—2028年。
綜上所述,土地確權主要是保障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等其他權益,通過合法形式承包的荒地可以被確權登記,個人私自開墾的荒地,由于沒有取得承包經營的權力,所以不能被確權登記,不能確權登記對于耕種來說基本上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