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
在常規情況下,如果一個員工長久的不回公司工作,如果一個員工長久的不能跟上公司的進度,那么公司就會把這個崗位拿出來給公司中更優秀的員工。
可是如果公司領導愿意把崗位公開競聘,以公司員工共同競爭的方式來挑選這個職位適合者,那么公司領導就已經做了很大的妥協,這樣一家企業從本質上來說差不了。
員工沒有必要一直埋怨公司,也沒有必要說人情冷暖世態炎涼,畢竟自己沒有辦法近期在這個崗位工作,公司領導要么把這個崗位砍去,要么把這個崗位轉讓給他人,合情合理。
你會把這個崗位一直流著,哪怕等一個月,等兩個月,一直等那個員工來了,再把這個崗位交接給他嗎?你能夠保證把這個崗位交接給他的時候,他能夠適應整個社會的發展,能夠適應經濟大形勢嗎?在這幾個月的空白期中,還能夠再一次回歸自我嗎?
二、員工接下來的兩條路。
公司領導既然已經仁至義盡,并且給你規定了期限,而且這個期限是20多天之后,那就說明公司在這件事情上已經撇清了責任。
公司領導已經明確告訴你:如果在4月1號之前你不能夠到崗,如果在4月1號的時候,你依然不能夠在這個崗位上辦公,那么就自動認為你的崗位失效。
可是請注意:這個崗位失效并不是說公司領導可以無條件的把你開除,也不是說你和公司斷絕任何聯系,僅僅是你不能夠在這個崗位上繼續工作而已。
如果遇到這種特殊事件,而且題主真的沒有在4月1號的時候到達公司,那么將會面臨兩種情況。
如果協商不到位,或者公司領導壓根就沒有賠償你的意愿,你完全可以投訴公司領導,來獲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只會給你安排一個與這個崗位相差不多,或者在公司里面影響力不大的閑職,再之后究竟在公司當中怎樣晉升,在公司當中怎樣發揮自己的余熱,需要看你的綜合實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