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什么樣的補償款,都是有“主”的補償款,是國家對村民的補助。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國家惠民政策的具體體現。但是,這個村民組長竟敢偽造村民簽名,私自侵吞這筆補償款,不可謂不令人憤慨!等待他的一定是法律的嚴厲制裁。
那是1992年的時候,我們市屬的一座煤礦搬遷到我們村進行建設。當時,征收了我們三個村民組的一百多畝土地。在土地補償款上,村干部動起了歪腦筋。他們隱瞞了部分補償款,不向村民公布,然后以“辛苦費”的名義進行私分。僅支部書記個人就私分了15000元!要知道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的時候萬元戶還不多見,15000元就可以建造一座三層小樓。這15000元可不是小數目。
我們村民只知道土地補償款的數目不是村委會公布的數目,中間肯定有“玄虛”。但補償款究竟是多少,但我們村民并不清楚。后來,我們通過輾轉的途徑,終于在土地局獲知了土地補償款的具體數目。然后,我與幾個村民代表一起通過新聞部門將村委會控告到了檢察機關。在檢察機關的介入調查下,追回了村干部私分的土地補償款。村支書并因之而被迫辭職。
當然,我們的“查證”工作也非常困難,如果不是新聞部門介入,也很難得到追回補償款的結果。這一點兒,我們心里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