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要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且要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安置補償方式等事項在擬征收土地所在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布至少三十天,聽取被征收農村或是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如果多數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那么相關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同時還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相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后,要組織房屋征收部門或是其他有關部門與擬土地所有權人或是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對于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若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補償決定,且也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