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性公文中的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應該寫誰和誰的電話?
應該寫負責該請示事項的負責人,比如我們公路部門,如果請示內容為養護性質的,則聯系人寫養護科科長為好,一般寫中層干部即可,不一定寫辦公室主任,如果是辦公室負責可以,簽發人應該是單位一把手,不應作為聯系人,不知道能否幫上你。
(十三)附注
公文如有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可標識附注,
在成文日期下空1行,居左空2字,加全角括號標識。
凡上報的公文,應標識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標識格式如下:
(聯系人:×××□聯系電話:辦電;手機)。
為確保公文在運轉中的時效性,規定聯系人不能為一般干部職工,需是本單位中層以上干部,如是市處代市局起草的公文,聯系人須是副科以上干部;如是各縣站報市的請示、報告,聯系人須是副股級以上干部。
這是我們單位關于公文格式附注部分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