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沒簽訂勞動合同?
謝邀,我是立志從教的HR。
從常規理解來看,勞資雙方都各有過錯。
勞動者過錯:簡歷造假;公司方過錯:1、沒有簽訂勞動; 2、未繳納社保。那么,在勞資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法律又會否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呢?
一、勞動者簡歷“造假”的,用人單位可主張勞動合同自始失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故而,如用人單位與題主已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勞動者提高不實履歷為由,主張已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關于簡歷“造假”,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1、勞動者的簡歷(特別是學歷和履歷)對用人單位選才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勞動者入職以后,用人單位可以更為全面、系統地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評價。既然題主已經順利通過試用期,說明他的工作能力是被認可的,也是不影響其工作的開展的。
2、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或履歷為由主張合同無效。(題主這里沒有明確說是說明信息造假,但通常學歷或履歷造假較多。)
但是,題主所在的這家公司,自始至終也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勞動合同無效或失效一說了。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自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未繳納社保——先要求補繳,不予補繳的可離職要求經濟補償金
在實務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不繳納社保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會要求勞動者填寫一份《自愿不繳納社保的申請書》;也存在勞動者為了提高到手收入,而主動要求不繳納社保的;更有甚者,勞動者可以選擇繳納或者不繳納社保,當然這會影響勞動者的到手收入高低。
以我所在的廣東省為例,僅以社保為由是不支持勞動者仲裁的,勞動者可以先去社保部門舉報,要求單位辦理社保補繳手續;如果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予辦理的,勞動者可以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我是題主,我不會糾結,直接就離職走人了。鑒于案情復雜,申請仲裁的過程會遇到很多的周折和困難,且題主的工齡并不長,所以即使最后能夠拿到經濟賠償金,數額不大,還需要大費周折,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并不值得!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我是立志從教的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