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問者所描述,小區里已經成立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是小區最高的權力機構,而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同時《物業管理條例》還規定動用維修資金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占總建筑面積2/3及人數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實施,且業主大會會議是在居委會的監督下進行的。
物業公司是根據與業主大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大家提供服務的,在是否動用維修資金這方面,物業管理公司是沒有任何發言權的。但是物業公司可以幫助主委員會編寫有關維修的資料極預算。在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下,物業公司人員可以幫助業主委員將業主大會會議所需投的票分發到業主手上(這項工作最好由小區的志愿者來完成)。
小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國家是有一套極其嚴格的程序。在辦理啟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程中,必須是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導。不緊要經過業主大會會議的通過,還要經過政府住宅專項裝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嚴格審批。這項工作不是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獨立完成的所有申請資料都必須蓋業主委員會的公章,而且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過程必須經過街道辦,居委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