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后果。律師提醒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
2、委托合同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為,但又基于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通過訂立委托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來承擔,所以委托人在選擇受托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非經委托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將委托事務擅自轉委托他人辦理。
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辦理受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是因為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一定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受托事物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托去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托抄寫文稿、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進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