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開發被拋荒了別人又開荒種植作物,原土地主人有權要回嗎? 關于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有明確規定的,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不能及時動工建設,從保護耕地的角度岀發,應恢復耕種。怎樣恢復耕種,什么樣的情況由誰來耕種,要履行合理的法律程序,并不是某個個人想怎么樣耕種就怎么樣耕種。
像本題主提岀的這個問題,在各地都有發生,開發商把土地征過來了,又不及時動工建設,后來就有人又把土地開墾起來耕種,種植了作物。這種情況,沒有人來管理,當然是誰開歸誰,也沒有人來爭。因為原土地承包人已經獲得了土地賠償金。
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真的有人來爭地,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
《土地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從這個規定來看,用地單位兩年沒有使用,使土地荒蕪,按照原則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收回,如果是農村集體的土地,就應當交給農村集體恢復耕種,到底由誰來耕種,那就要由全村農民共同商量,并不是原來誰承包的土地,就應該由誰來耕種。
農村的土地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原承包人已經得到了征地賠償,如果需要恢復耕種,也應當由農民集體討論決定。
這是個人的一點實踐經驗,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