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能否執行死刑?
能否判處死刑,要看警方偵查的結果。
如果就目前的犯罪事實來看,這幫歹徒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故意傷害罪,另一個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如果這幫人不涉及其他犯罪事實,那么只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關鍵是受害者最終的傷情鑒定結果。
如果警方在偵查過程中,這幫人還涉嫌其他犯罪事實,例如敲詐勒索、綁架等,那么警方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積極搜集證據,以確定他們的全部罪行。這樣的話,將來移送起訴,除了故事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加上以前的其他犯罪,來個數罪并罰,也有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總之,大家憎恨這幫歹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要懲處這幫歹徒,還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快、從重予以打擊,還受害人以公道,還唐山以平安。另外,現在對犯罪分子定罪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首先是警方偵查,查明事實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最后送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