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報辦理條件: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jiān)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登記落戶,隨父隨母自愿選擇。
1.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出生醫(yī)學證明;
③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父母結婚證。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出生醫(yī)學證明;
③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無《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出生醫(yī)學證明》中沒有明確母親或父親的,還須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