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的描述不清楚,主要是兩個廠區之間的距離等。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實際情況
如果兩個地方不屬于同一城市,或者雖然在同一個城市,但是距離很遠,或者生活條件、城市配套等差距很大,就屬于“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根據我了解的情況,兩個地方都屬于惠州市,實際的距離不清楚,這個方面可以和工廠以及當地的勞動主管部門協商。
處理辦法
原則上,工廠搬遷之前需要征求員工的意見的,畢竟大家時簽了合同的,你單方面使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發生變化,總要有個事先知會。
如果沒有征求意見,可以拒絕,并申請經濟補償。
如果已經征求了意見,員工不去,可以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供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注意事項
1、題主所謂強迫辭工是怎么回事,搬了,你不去上班,就是表明了辭工的意愿。
搬遷屬于經營行為中的重大決策之一,不可能因為一些員工不同意就搬回來的。辭工了,就沒有什么可說的了。
2、如果你去上班了,那就是愿意了,如果工廠還要辭退,那就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3、關鍵是勞動監察和管理部門對“搬遷是否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認定。
一方面,搬走了,原來工廠所在的勞動監察部門可能不管了,新地址的部門可能處于招商引資等方面的考慮,會做一些說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