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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的本質是希望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生活經驗,盡可能的保護孩子的生身健康,使其能夠快樂得成長。但如果連最基本的監護都不做不到,還想這把自己的孩子當成牟利的工具,社會不會容忍,法律也不會容忍。
案情回顧
2017年初,李某某、陳某某生下次子童童(化名)。李某某、陳某某認為無法同時撫養兩個孩子,便與童童的祖父一起,于2017年3月份經人介紹將童童以4萬元的價格賣給福清人郭某某。4天后,陳某某的哥哥得知此事,馬上要求他們將童童尋回,否則立即報警。李某某只得帶回童童,并退還郭某某4萬元。2018年2月,他們再次來到郭某某家中,以5萬元的價格賣掉童童并簽訂《領養協議書》。上述違法所得5萬元被李某某用于償還欠款。2018年4月24日,陳某某的哥哥在外地撥打電話報警,次日童童即被公安機關解救,由李某某、陳某某帶回撫養,但隨后又被他們送到郭某某家中。2018年8月份,郭某某將童童送還李某某、陳某某撫養。2018年11月9日,因犯
法律依據
在上述案情中,涉及到很多罪名,不僅是童童的親生父母李某某和陳某某,還是買受人郭某某,都是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得不承認,現在依舊很多人對法律并不敏感,對于買賣親生孩子的行為暫不做評價了,也許只有加大普法力度,加強法治社會的建設,加快全民普法的步伐,只有樹立正確的三觀,才會從根本上減少這種“奇葩”案例的發生。同時,值得關注的是,這也是福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