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點。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9條第2款規定,
雖然司法解釋規定的時間截止點是在財產執行終結之前,但是對于執行終結的理解,這個實踐中還是一直有著不同的做法。
江蘇省高院對于參與分配的時間點是有著明確的規定。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認為參與分配,若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關于參與分配具體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提出,
兩個法院,一個是以拍賣成交前一日,一個是以成交確認裁定送達之日。但總體來說,在法院的執行分配方案已經出來,只是尚未分配,那基本上主要的執行工作都應當已經完成。這個時候想要申請參與執行分配相應的執行款項,有可能因為超過期限而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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