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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配方案已出來,但還沒有真正分配,新的債權人出現能否申請加入分配?

吉茹定2年前14瀏覽0評論

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點。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9條第2款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雖然司法解釋規定的時間截止點是在財產執行終結之前,但是對于執行終結的理解,這個實踐中還是一直有著不同的做法。

江蘇省高院對于參與分配的時間點是有著明確的規定。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認為參與分配,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參與分配的時點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買受人不繳價款而再拍賣或變賣而變動。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關于參與分配具體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提出,若執行標的物為貨幣類財產,以案款到達主持分配法院的賬戶之日作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若執行標的物為非貨幣類財產,需對該財產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變價的,以拍賣、變賣成交確認裁定送達買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之日作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

兩個法院,一個是以拍賣成交前一日,一個是以成交確認裁定送達之日。但總體來說,在法院的執行分配方案已經出來,只是尚未分配,那基本上主要的執行工作都應當已經完成。這個時候想要申請參與執行分配相應的執行款項,有可能因為超過期限而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