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發票管理法規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按規定填開相關欄目、項目,內容真實。近年來,特別是全面推開營改增后,現行稅收政策對于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填寫相關信息的要求和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這22項。
1.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納稅人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時,應報送《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等資料。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3.自2017年11月1日起,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4.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按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5.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6.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提示:對于提供建筑服務,要求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是建筑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而無需具體到詳細地址。
7.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8.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單用途卡)業務的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在支付機構預付卡(多用途卡)業務中,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0.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時,應向投保人開具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11.銷售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提示:對于銷售取得的不動產,要求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是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12.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提示:對于出租不動產,要求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是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13.經省稅務局批準,納入試點范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試點企業)可以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14.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均應在發票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15.稅務機關為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16.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異地)”字樣。
提示:增值稅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即為其他個人。
17.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異地)”字樣。
18.稅務機關為銷售取得不動產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在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在備注欄填寫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19.稅務機關對銷售取得不動產的納稅人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20.稅務機關為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1.稅務機關對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22.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