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經過怎樣的程序才具備法律效力?
題主你好,我是田野,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賴依生存的物質基礎。千百年來,農民依靠土地,土地離不了農民,這種生活方式,至到現在仍在進行者。改革開放,把禁錮了幾千年農民的生產力徹底的釋放了出來,大保干責任制,激發了農民生產勞動的積極性,農民在屬于自己的土地上辛勤耕耘,糧食產量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顛峰。農民上繳國家公糧之后,手里有了余糧,吃不飽的日子一去不復返了。
改革開放這些年來,農業生產、農村情況、農村環境都發生了變化,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追求高標準生活水平,開始向往城鎮生活。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單靠種地獲得的收入,己下能滿足需求。于是,外出務工經商、打工便成為大多數農民賺錢的主流。伴隨而來的是,農村土地要么由在家的老人孬好種著,要么將土地轉包于他人,多少收點地租,要么就干脆贈于他人,分文不取。伴隨著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一些土地種植能手大戶、規模經營的集團公司以及各種各樣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便迎云而生。土地流轉成為農村農民盼的新型經營模式。那么,怎樣才能做好土地流轉工作,讓這項產業在農村落地、生根、發芽呢?
一、土地流轉的法律依據土地流轉說起來簡單,具體操作起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涉及到國家的政策和法規,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程序,一步一個腳印的整體推進,才能達到流轉的目的,實現雙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進行流轉。
二、土地流轉遵循的原則《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是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接受土地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三、土地流轉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從你的表述來看,要流轉一大土片地,那是要涉及多個家庭戶的多塊地,不是個小動作,必須扎扎實實,嚴格按照程序一步一個腳印的整體推進,確保流轉公正、合法、有效、共贏,實現流轉的目的。
四、土地流轉的方法步驟土地流轉,是指農民個人的承包的村集體土地,也就是三十年承包責任制,所以,要流轉出去,必須經過村委會同意,由村委會負責這項工作的全部流程,這樣才符合要求。
首先,由村委會和流轉土地接受方進行商議,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要求,和授地方進行挫商,內容包括流轉補償價格、流轉時效、經營范圍、種植規劃、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和注意事項等,達成共識。
其次,要召開涉及流轉土地全體村民代表會議。這項工作由村委負責召集,每戶有一名當家作主的代表參加。在會上,村里要把土地流轉的目的和意義給群眾說明白。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目的,就是要爭求群眾愿不愿意把自己的承包士地流轉出去。這項工作必須是群眾自覺自愿,可以給每戶發放爭求意見明白紙,留有幾天左右的時間進行家庭討論。最后,同不同意,以上交明白紙為準,這也是依據。只要是簽了明白紙就表示同意流轉,余下的工作就由村里代辦和接受土地方進來行辦理相關流轉合同手續。
再次,簽訂流轉合同。流轉合同是農民與土地接受方之間的土地轉讓協議,協議合同原則與村里簽定一份總合同,村里再與農戶簽訂分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流轉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三十年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流轉后的用途。僅限于農業生產項目。付款方式。原則上是一年一付款或是一付幾年的款。流轉后的注意事項。包括對水利設施、建筑物、道路樹木的保護等。違約責任等。
第四,合同簽訂后,報鎮政府備案批復,同時,也是接受鎮政府監督,也是由鎮政府審查合同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總結:土地流轉是農民今后經營土地的大勢所趨,也是提高土地價值的出路所在。因此,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顯得尤為重要,這就要求村、農戶做到依法辦事,好事辦好。讓這項新型產業在農村農業發展中結出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