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服刑還是回加拿大?
夏天一到,大瓜自來!而且這一次事件的主角是娛樂圈的頂流“吳先生”,幾乎所有平臺的熱搜都被霸占。然而在吃瓜之余,很多網友開始討論,吳先生是加拿大籍,中國法律能管的了他嗎?往下看,法律人帶你明明白白吃瓜。
其實所謂能不能管,說的是“管轄權”的問題。而對于管轄權,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于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如果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犯罪行為,那么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般其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雖然我國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但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是指特定的人員,比如大使、公使、參贊、武官、外交官員或者國外元首、政府首腦等。大多數外國公民都要直接受我國刑法的制約。同時,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只是通過另一種方式解決,并不是豁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第10條的規定,對于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條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也就是說,外國人承擔刑事責任后,相關部門還可以要求其限期出境或者將其驅逐出境。外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于普通違法行為的,也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不論是外國人在中國,還是中國人在外國,遵紀守法是必須的。不論你是什么國籍,都不會影響你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