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宗教聚會是觸犯哪條法律?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責任事項
1.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
3.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制作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監督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