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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KTV播放的音樂視頻

張吉惟2年前14瀏覽0評論

各種KTV播放的音樂視頻?

對于這個問題,我來講一個最近的案例,法院是這么審理的。

2017年12月,汪余樂在河南省焦作市開了一家歌舞廳,經營歌舞娛樂服務、卡拉OK娛樂服務,同時出賣一些酒水、水果、小食品。

2021年5月,汪余樂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說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控告他侵害了對方的著作權,并要求賠償140760元。汪余樂感覺莫名其妙,沒聽說過這個協會,對此感覺摸不著頭腦。

原來在2021年3月19日,音集協進入了自己的歌舞廳,在KTV點播系統點播歌曲,然后錄取了證據。

音集協控告汪余樂的歌舞廳以向消費者提供音樂電視作品,這一娛樂方式來吸引消費者消費,來獲取盈利。音集協說,歌舞廳應該需要取得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或已向音集協支付相關版權使用費,才可使用權利人的音樂電視作品。而歌舞廳以盈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的點播系統中,收錄并播放了相關權利人授權交由原告集體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涉及282首,其行為已構成侵權。

1. 音集協的作為訴訟主體是否合適?

對此,歌舞廳首先質疑音集協作為訴訟主體是否合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原告應當提交權利人的授權合同原件,證明其屬于音集協的會員且得到授權;其次,原告應當提交業務主管機關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合法批文,證明其有權利行使對其會員的音像節目的著作權。

那么音集協到底是個什么組織呢?

音集協是經國家版權局正式批準成立(國權[2005]30號文)、民政部注冊登記的,我國唯一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享有音像節目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音集協的業務范圍包括:與會員簽訂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與音像節目的使用者簽訂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費,將收取的音像著作權使用費向會員分配;就侵犯本會管理的音像節目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及仲裁等。

法院證實了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誼兄弟音樂有限公司、北京樂華圓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樂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都與音集協簽訂了《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將其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等權利授權音集協管理。

所以,法院認為音集協作為訴訟主體是合法的。

2. 歌舞廳作為被告主體是否合適?

歌舞廳提出,關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款的規定:有明確的被告,即是有明白、正確的被告。但在本案中,歌舞廳只是KTV點播系統的購買者,并非錄入歌曲的操作者,非真正侵權人。且歌舞廳每年還向點播系統的出賣人和安裝者支付使用費。因此歌舞廳不是原告所訴之侵權人,作為本案被告明顯不適格。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48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歌舞廳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播放設備在其經營的公開場所,以卡拉OK形式放映涉案的282首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音集協對上述作品的放映權,其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 侵權金額應該是多少?

對于侵權責任的賠償數額問題,歌舞廳也提出自己的質疑。

歌舞廳說,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政府相關部門通知“自2020年元月26日至2020年5月份,所有餐飲娛樂場所均不得營業,停止一切大型群眾集會、聚餐等活動”,而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又因疫情的因素,焦作地區依舊取消大型群眾集會、聚餐等活動。同時還受到政府修路、停電等因素的影響,歌舞廳實際經營期限不足10個月,長期處于嚴重虧損狀態,根本沒有盈利可言。因此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毫無事實依據可言。

且歌舞廳認為,自己在成立至今營業的時間內,并沒有因原告所列的音樂產品謀取利益,其營業收入均來自所銷售的酒水飲品及袋裝食品。所以自己不存在給原告或權利人造成損失,或利用其音樂產品謀取利益的事實。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本案中,音集協未提交其具體所受損失以及歌舞廳所獲利益的證據,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場所位置、經營規模、侵權持續時間、使用涉案MTV音樂電視作品的數量和方式、主觀過錯程度、本市經濟發展狀況、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等因素,酌定歌舞廳賠償音集協經濟損失,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26900元。

2021年7月,法院一審判決,歌舞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從KTV曲庫中刪除涉案的282首音樂電視作品,并賠償音集協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26900元。

總結

近幾年,我國政府一直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1990年,我國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那么什么叫著作權?著作權又叫版權,是作者、著作權人依法對作品享有的權利。它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前者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后者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可是,大家對著作權的認識依然不足。正如本案中的歌舞廳一樣,還埋怨音集協作為我國唯一音像集體管理組織,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在現實生活中,音集協對全國多家城市的宣傳明顯不到位,甚至是失職的。在三線以下城市,絕大多數人均不知道有音集協的存在,更不知道音集協的職責范圍,和對音樂產品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歌舞廳甚至還訴苦說自己位置偏僻,對音集協的存在毫不知情,音集協對其授權管理的音樂產品,并沒有采取相應的加密管理措施,或在其音樂產品上標注其代權利人行使管理收費權的告知義務。因此歌舞廳認為,音集協應對此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而不能粗暴地要求合理使用人進行賠償。

歌舞廳埋怨說音集協在訴訟前沒有盡到宣傳、協商義務,而是偷偷摸摸地采取類似于“釣魚”執法取證行為,簡單粗暴地以通過訴訟方式獲取巨額賠償,其行為有悖于民法平等、公平、正義的立法宗旨,其訴訟目的不純潔,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關于著作權的宣傳目前是嚴重不足的。保護知識產權,我們還要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