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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精準房產、法律意見分析,請關注了解!合同寫的交房日期是2019年12月,開發商卻以疫情為由要無責延期交房,是不成立的,需要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具體意見分享如下,供參考。第一、相關法律規定及解讀01、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02、解讀法律規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的交房時間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屬于合同違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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