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代碼,是公安部對機動車、行人通行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制定的一種編碼規定。按照規則,交通違法代碼由4位數字組成,從左往右,其定義是:第一位代碼:行為分類代碼。該代碼共分7種,具體是:1表示機動車,2表示非機動車,3表示行人、乘車人,4表示高速公路,5表示其他規定,7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細則規定,8表示各市(地區、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規。第二位代碼:記分分類代碼,表示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分類代碼。該代碼共分6種,具體是:0表示不記分,1表示記1分,2表示記2分,3表示記3分,6表示記6分,7表示記12分。第三、四位代碼:順序碼,表示在同一行為分類中出現的行為的順序碼。如1603A,“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其中1代表是機動車的違章行為,6是指該違章行為需記6分,03是指該違章在同一行為分類中的第三位。而字母ABC等則一般是對該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繼續細分。如1603B,“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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