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
1.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2.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水利工程:
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水土保持、移民、水資源保護等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統稱。用于控制和調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達到除害興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稱為水工程。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于國家所有的灘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泄水建筑物兩側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筑物外緣線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邊緣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筑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筑物邊緣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 一管理; 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批準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站、渠道、機井 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 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毀壞。
第九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
第十條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河流走勢,不得填堵和占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權限,嚴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要。
第十七條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于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 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供水管理按照統-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節CXxg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采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府核定后,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準、流域規劃和防洪工程狀況,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門批準,并報.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調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 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并處10000 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占、毀壞通訊、報汛線路、臺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工程監測設 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采礦、采石、鉆探、挖筑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a搜索文檔或關鍵詞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筑物的文暉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河灘造地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技殺又怕或大 詿可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臺設置有礙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準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后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并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i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并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