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高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先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第二、根據上述規定,注冊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屬于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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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高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先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第二、根據上述規定,注冊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屬于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