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理論,侵害姓名權(包括名稱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干涉他人決定姓名、盜用他人的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及對他人姓名權的不當利用等情形,而盜用或冒用他人姓名是否構成侵害,應以“混淆危險”為判斷標準。無權使用他人姓名,有造成混淆誤認可能者,就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
域名被登記并使用后,如果該域名具有與姓名相同的標識作用,則應受民法有關姓名權的保護,甚至優先于注冊在后的商標權,可以阻止他人以此注冊取得商標,除非該域名是單純的通用名稱,無法指向特定人而不具有標識作用。所以,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可以享有姓名權保護,只有那些與姓名相同功能,即具有標識與區別功能的域名,才能受姓名權保護的。
如果此人確實存在惡意,且造成了一定不利于當事人的社會反響。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權,名譽權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