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市場上視頻制作APP有哪些。你抖了嗎?
2、使用視頻制作APP可能會遇到哪些IP問題?
3、對著作權限制的規則及強制許可制度。
4、與視頻制作APP相關的案例及其分析。
船長趙俊杰:目前在國內,對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也有觀點認為包括強制許可。《德國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與有關的保護權的法律)在第一部分第六節用19個條款,介紹了對著作權的限制情形。包括:臨時復制、學校播放、公開再現、集體管理、禁止改動、法定活得報酬等等。
俱興斌:使用短視頻片斷,屬于合理使用嗎?為了個人學習欣賞而把長視頻切割成短視頻,顯然屬于合理使用范疇,但學習欣賞完了還把短視頻傳到自己的主播空間、微博帳號、微信朋友圈,似乎就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了。
分享文章“李琛:短視頻產業對著作權保護的可能影響|《中國版權》獨家”、“二次創作的短視頻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視頻之著作權,勿以“長短”論保護”。
李文:分享一個美國的判例。
船長趙俊杰:謝謝李經理。
鑫安可:針對背景音樂的版權問題,第一,我善意地認為版權是拿了的,因為抖音常用的就是那幾個,而且都不是大公司的,不貴。第二,一首4分半的歌曲,截15秒,即便存在商業利用,也不見得就不是合理使用,畢竟黑貓警長海報案,華誼兄弟電影也是賣票的。而且在音樂中的remix,合理范圍內也是合法。
船長趙俊杰:好奇:玩抖音的人,是否都很喜歡自己的視頻被廣為流傳?就像《超級巨星》里邊的姑娘一樣。
丁金坤律師:那當然,民間的紅人啊!還有快手也好玩,但只有十一秒。
鑫安可:抖音也是有主播的。
鄧瑜:我在重慶出差,司機小哥告訴我,抖音把重慶弄火了,重慶讓抖音出名了。說在重慶,特地封了三座橋不給車過,就是因為拍抖音的人太多了。
曾德國:“抖音”,是一款可以拍短視頻的音樂創意短視頻社交軟件,該軟件于2016年9月上線,是一個專注年輕人的15秒音樂短視頻社區。
鄧瑜:在過朝天門大橋的時候,小哥介紹怎么才能拍一段能火的抖音視頻,然后他說了一句話:低俗!
俱興斌:@鄧瑜西安也因抖音成為網紅城市了。
侯秀娟:成都也是。
俱興斌:好像宣傳還發文呢,涼皮價格都被網紅炒起來了。
船長趙俊杰:《巴霍巴利王2》中的“抖音”很經典,各位船花船草有空去看。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傳媒業發生巨變。一種觀點認為,2017是短視頻元年。
一、目前市場上視頻制作APP有哪些,你抖了嗎?
鄧瑜:“鏈接—Vivtory歌曲”這是抖音最喜歡用在磅礴大氣視頻的一個背景音樂。
船長趙俊杰:抖音、秒拍、快手、微電影制作、火山小視頻……使用過的船友多嗎?
薛永謙:Clips、VUE、小影、快手、秒拍、秒拍、美拍、小咖秀、逗拍、微拍、彩視、蛙趣視頻。2018年2月中國iPhone短視頻APP排行榜TOP5:抖音、快手、全民 K 歌、美拍、西瓜視頻。
薛永謙:藍天使Q9。
向文磊:還有musical.ly 。
鄧瑜:有些抖音的視頻還是很有質量的。抖音作品分好幾種,搞笑的,自然風景的,吃的,做到的,還有教你做一些小技巧的。
李國忠:我更關心的是通過上面app制作的視頻能構成作品嗎?
丁金坤律師:當然是作品,就是小電影啊。
小新:應該有挺多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
鄧瑜:純粹的教學視頻一樣的說明視頻,能不能稱之為作品倒也難說吧。
向文磊:@李國忠這個我覺得爭議不大,構成作品的,和游戲直播不太一樣。
鄧瑜:比如教你疊衣服……這個也能稱之為作品?類電作品?
李國忠:@向文磊-安杰它和錄像制品有區別嗎?
俱興斌:@鄧瑜有人在表演啊表演疊衣服。
鄧瑜:也有點說得通。
薛永謙:還是要區分作品和音像制品。
唐珺:純粹的教學視頻一樣的說明視頻,不能稱之為作品。
鄧瑜:但是按照作品說法,純粹的說明,如果沒有獨創性表達,也難以說是作品。
唐珺:就像證件照一般。
李國忠:類電作品不是有表演就構成的吧。
王喆:很多視頻是同質化的內容,是都會影響獨創性的認定,比如abcd用同樣的方式疊衣服,都構成作品?
金瑋:抖音,很多內容都是模仿的,當一個內容火了,大家都拍同樣的段子。
鄧瑜:那只能說一個作品被另一個抄襲了,同質化視頻得得看是否構成類電作品的標準。
丁金坤律師:就好像幾個版本的水滸,內容一樣,都有自己版權。
船長趙俊杰:國外的有Socialcam、Viddy、Vine、Instagram。集成類的包括Facebook和YouTube。
李國忠:就像我拍一個廣場舞的小視頻,能構成類電作品嗎?
王喆:也可以換個角度考慮是否獨創性太低。@鄧瑜
鄧瑜:我最討厭的是捉弄小孩的抖音視頻,還有背后那種莫名其妙的干笑聲。
唐珺:同意。@鄧瑜
鄧瑜:@獨創性低涉及給啥保護的可能,但獨創性低仍然有獨創性,以我國作品認定標準,倒不是個很大的問題。
王喆:再想一下,常規視頻網站的ugc剪輯的視頻,是否構成作品,之前也有過很多討論吧。
薛永謙:Adobe公司2017年4月推出了自家的移動端視頻剪輯軟件Clips。視頻剪輯軟件“VUE”首次上架App Store時,即被超過120 個國家和地區 App Store 編輯推薦,隨即得到了中國區首頁新鮮 APP推薦。小影是2013年上線的一款短視頻應用。
鄧瑜:@李國忠我覺得拍廣場舞倒是可以參考體育競技視頻的認定標準了。
二、使用視頻制作APP,可能會遇到哪些IP問題?
唐珺:能夠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獨創性應具有正能量。
王喆:獨創性低到一定程度就是沒有獨創性了。
薛永謙:侵犯商標、著作權、裝潢外觀不正當競爭等問題。
鄧瑜:音樂,文字說明,類電作品等等。
李國忠:對音樂作品的使用是否需要授權呢?
王喆:@唐珺獨創性要考慮導向問題?
船長趙俊杰:@薛永謙會涉及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裝潢嗎?
王喆:個人覺得需要音樂授權,至少涉及詞曲。
船長趙俊杰:目前法律框架下,涉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的分析較多。
俱興斌:@李國忠如果涉及表演肯定是需要的授權的。
曹琦:網友在抖音上的上傳有商業性嗎?
王喆:有盈利。
李國忠:這些視頻的目的都是發表,不是學習,都需要授權的。
曹琦:不是主播的那一種。
王喆:一樣有盈利啊。
鄧瑜:抖音盈利的模式是啥?
郭書榮:據說發一個抖音給發布者費用。
曹琦:打賞。
王喆:甚至有些背后還是軟廣告。
李國忠:模仿他人,還有表演權問題。
王喆:平臺補貼,廣告商業代言等等。
船長趙俊杰:如果是不正當競爭,是屬于第二條一般條款,還是具體的混淆行為、虛假宣傳、侵害商業秘密等行為中的哪一種?依據?
曹琦:我的意思是,拋開這些不談,作為絕大多數的抖音使用者,他們應該都是沒有盈利的。
向文磊:@李國忠從單個用戶角度看很難去談許可,成本太高。
船長趙俊杰:如果是著作權角度,侵害了誰的什么權?
薛永謙:教唆侵權。
鄧瑜:網絡信息傳播權。
孫遠釗:所謂萬變不離其宗。著作權的保護標準還是一樣的,并不因為視頻的長短而有所區別。剛才俱律師在樓上轉發的文章(尤其是李琛教授寫的)應該表述得十分清楚了。歸根結底,如果想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勢必緩不濟急,而且不符成本效益。這里主要還是需要依靠技術與管理搭配的手段來從事比較快速有效的處理。
建議不妨參考一下美國YouTube的作法,尤其是如何透過所謂的Content ID(自動內容比對與過濾)以及《通知—刪除》法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住其中的著作侵權問題。不過這個Content ID還是有一些短板,還需不斷改進加強(例如還無法自動偵測到特定的內容是否經過合法許可,所以一切仍須被指控當事人的書面舉證)。
薛永謙:快播案件,教唆幫助侵權。
鄧瑜:點贊有啥說法嗎?會成為盈利的指標?
王喆:現在是平臺鼓勵同質化模仿,以充量。@孫遠釗
李國忠:@薛永謙不應該存在教唆侵權吧。
薛永謙:@李國忠深南2013案件。
船長趙俊杰:商業性的判斷,除了直接盈利、營業執照載明的性質,是否還要考慮“間接”收益?依據?
薛永謙:大多數屬于ICP,應該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
孫遠釗:所以值得參考類似于ContentID的作法。另外就是目前國內沒有類似國外的作品集散與分享協會(clearing house andsyndication)的配套,所以自然會發生一窩蜂的現象。
向文磊:從IP權人看,如果要告APP,肯定得主張直接侵權。如果主張幫助侵權,相當于說短視頻用戶是直接侵權,商業上會喪失流量的。
船長趙俊杰:ISP角度,會涉及有條件的免責:避風港。分析侵權,得看看涉及幾方主體。以曲作品為例,曲作者a、表演者b、app平臺方c、其他d。
王喆:我的意思是,如果同質化內容創作,本身是平臺鼓勵、用戶積極參與、被模仿用戶也樂意的,contentID是不是反倒限制了行業發展。
薛永謙:ISP滿足一定條件可能就不是純粹的了,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藍天使Q9案件。
船長趙俊杰:正如孫老師所說,在模糊不清時,須追根溯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則。
孫遠釗:不會限制發展,反而迫使必須有更多的創意來從事轉化性的使用。
薛永謙:拿來主義不值得提倡。
船長趙俊杰:@薛永謙是的。當侵權行為像一面鮮亮的紅旗高高飄揚,則不能免責,是為紅旗測試。比如,熱播電影《后來的我們》。
王喆:事實上,往往是平臺定一個精品主題,歡迎更多用戶參與。有創意才能參與到短視頻,會極大增加用戶門檻。@孫遠釗
孫遠釗:一窩蜂本來就是天經地義,同樣的橋段也自然會被重復使用。關鍵還是在于轉化的程度如何,否則一旦陷入惡性競爭,就自然會遭到市場的淘汰。
趙磊:一旦要創意,平臺的流量就會急劇下降,對平臺來說這個業務甚至都做不起來。
李國忠:app作為一個軟件本身是一個作品。將作品掛在網上。他人使用時應取得權利人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即構成侵權。而app權利人并不構成。幫助侵權。
王喆:@趙磊 | 服委會是的,現在的同質化視頻,更多的不是惡性競爭,而是一片喜聞樂見。這一點,在短視頻和其他作品中的表現是不同的。大家可以多體驗感受一下。
三、對著作權限制的規則及強制許可制度。
目前在國內,對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也有觀點認為包括強制許可。《德國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與有關的保護權的法律)在第一部分第六節用19個條款,介紹了對著作權的限制情形,包括:臨時復制、學校播放、公開再現、集體管理、禁止改動、法定活得報酬等等。
薛永謙:
法律:《著作權法》、《商標法》
行政法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
部門規章:《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
國際公約:《世界版權公約(1971年7月24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71年7月24日)》
規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視聽節目傳播秩序的通知》
船長趙俊杰:請教一下孫老師,您接觸過強制許可的案例嗎?@孫遠釗
趙磊:@抖音對貴公司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威脅。
孫遠釗:@船長趙俊杰處理過。
船長趙俊杰:微信朋友圈的短視頻功能也是后來才完善的,目前應該是10秒。
王喆:@趙磊 | 服委會一個人一個看法,競爭肯定是有的。
薛永謙:建議:針對發法律的滯后性,可以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進而形成行政法規再上升到法律。
船長趙俊杰:不知道是否涉及特殊時期的專利許可。有請孫老師介紹一下。@孫遠釗
鄧瑜:@同意您的同質化觀點。
孫遠釗:在國外,真正能夠透過YouTube等平臺賺到錢的短視頻制作者可是少之又少。前不久還發生了一位對此心懷不滿的女子跑到YouTube總部開槍殺人的悲劇。
王喆:國內能掙到錢的反而多于國外,這應該說是某種程度的進步。
唐珺:“片花”也是短視頻的一種,但傳播中因為商業需要,似乎都是免費的。
王喆:甚至出現眾多的職業主播及主播周邊行業(經紀公司主播培訓等等)。
曹琦:片花是不追究,但是谷阿莫也被追究了。
四、與視頻制作APP相關的案例及其分析。
孫遠釗:@船長趙俊杰在美國,法定許可就是強制許可。采用這個方式的前提就是意味著市場機制的失靈甚至失敗,所以最好不要輕言使用。而且一旦用了,猶如沾上了鴉片,基本上就很難戒除。
薛永謙:3月30日,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新浪公司)訴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天盈九州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新浪公司認為,中超聯賽賽事節目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天盈九州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其網站設置中超頻道,非法轉播2012年至2014年兩個賽季的中超聯賽直播視頻,侵犯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涉案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連續畫面并未達到電影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高度。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無法認定新浪公司對涉案體育賽事節目享有著作權,故被訴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船長趙俊杰:第一個案例:谷阿莫被訴。哪位了解,可以分享一下?
劉嘉熙:分享案例資料
船長趙俊杰:@孫遠釗孫老師,在中國法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我理解不是一回事。
孫遠釗:@船長趙俊杰我知道,但那又是一個誤區。既然都法定了,那不就是強制性的了么?
孫遠釗:個人贊同谷阿莫案的判決結果。那個明擺著就是侵權,然后拿著影評作幌子。
薛永謙:毒樹之果。
船長趙俊杰:關于權利限制的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異同。我們再找時間專題討論。
薛永謙:素材來自盜版電影。
船長趙俊杰:第二個案例:快手app訴補刀小視頻。
李國忠:法定許可我理解就是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限制部分。而強制許可在著作權法當中是沒有規定的。
薛永謙:快手屬于ICP,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太多的小視頻涉及的音樂和圖片涉及侵權!
孫遠釗:都法定了還有非強制性的部分么?
船長趙俊杰:@李國忠,對著作權的限制,除了法定許可,更多的是“合理使用”。
資料:快手平臺旗下主播散打哥于2016年10月30日在快手平臺上傳并發布了名為《PPAP》的視頻。受到眾多網友的喜愛,點擊率極高。根據《快手網服務協議》、《知識產權條款》,快手對該作品在全世界范圍內享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消的、獨家的、完全的許可和再許可權利。被告“補刀小視頻”APP上傳并發布了名稱也為《PPAP》的視頻。
該視頻與前述視頻的內容一致。該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平臺上點擊率明顯下滑。快手認為,其依法享有視頻《PPAP》的著作權,而被告在未獲得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傳播該視頻,但并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費。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就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向文磊:@孫遠釗抱歉孫老師,沒理解為什么是明擺著?
船長趙俊杰:前述案例中描述道:根據《快手網服務協議》、《知識產權條款》,快手對該作品在全世界范圍內享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消的、獨家的、完全的許可和再許可權利。
船長趙俊杰:這個草擬條款的法務夠犀利!
薛永謙:@船長趙俊杰格式條款。
船長趙俊杰:格式條款、虛擬條款也有春天。
薛永謙:完全忽視人身權。
船長趙俊杰:第三個案例:音著協訴一下科技。
孫遠釗:@向文磊-安杰 實質上用了"盜版"(來路不明,但顯然是未經合法許可)的影片片段做為基礎(多數連預告片的片段都不是,須知即使是預告片也有著作權的),中間穿插一些自己的旁白,這是什么呢?
船長趙俊杰:資料:一下科技開發經營的短視頻類產品“小咖秀”平臺內容使用多首音樂作品,涉嫌侵犯音著協所享有的著作權。一審判決一下科技敗訴,并要求一下科技賠償涉案歌曲的經濟損失及原告合理開支。這里還涉及滑稽模仿、鬼畜視頻等現象與合理使用的界定問題。
俱興斌:平臺享有著作權的基礎是什么?
船長趙俊杰:著作權的獲得,一般認為包括: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平臺的權利是哪里給的?
侯秀娟:一般會以平臺服務協議的方式約定。
薛永謙:大多數屬于繼受取得。
船長趙俊杰:著作權的侵權問題,最為關鍵的分析點之一,就是授權的連貫性。
侯秀娟:從法務的角度講,先寫霸道點,等有爭議了再由法院裁判。
船長趙俊杰:孫老師的提示,令我想起一組詞語:知識產權、自主知識產權、完全知識產權、全部知識產權、所有知識產權……舉個例子:我對這臺第九代機器人桂桂,具有完全的、所有的、全部的自主知識產權……
船長趙俊杰:好的法務,不會將合同寫得“寸草不生”。那樣,他的法律知識就回到了遠古時代。
薛永謙:霸道的格式條款無效。
金瑋: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船長趙俊杰:財富的一半是合同。好的合同,必將是體現內在尊重、注重長期共贏。
金瑋: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船長趙俊杰:只顧眼前利益,必定坐吃山空。
孫遠釗:@船長趙俊杰平臺的制式性條款恐怕無法取代法律的賦權。他們自以為是的亂寫一通,這樣是不行的。如果他們真的可以這樣做,那就表示完全無須經過權利轉讓的【公示公知】,只要當事人有任何上傳的行為就構成了權利移轉?剛才有人提到了完全沒有觸及人身權,也是另一個問題。
薛永謙:權責明確。
船長趙俊杰:格式條款的設置初衷,是在反復使用的需求之下,為了便捷而為之,不能拿來胡作非為。
侯秀娟:經常遇到這種霸道條款的人,表示很無奈。
薛永謙:@侯秀娟|服委會遇到合作顯得無奈,遇到訴訟將會逆轉。
孫遠釗:另一個問題是,如果真的能夠產生權利轉移的效果,那么平臺自己就是權利人了,這就不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問題了,也就不再有避風港的適用。他們自己就在第一線,要承擔一切的后果與責任。不知他們自己想清楚了沒有。
船長趙俊杰:我們來看第四個案例,類似的案例還有兩個。央視國際訴暴風公司。央視國際公司發現,暴風公司未經授權許可,在賽事期間,利用其運營的“暴風影音”網站(域名:www.baofeng.com)以及該公司研發的“暴風影音5”播放器PC客戶端軟件,通過互聯網絡直接向公眾提供3950段“2014巴西世界杯”賽事電視節目短視頻,認為暴風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歡迎各位繼續補充案例。
薛永謙:關于足球賽事轉播:《奧林匹克憲章》明文規定賽事是國際奧委會的財產。此外,國外(例如德國)的媒體在維權時并非首先考慮著作權法,而是民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
船長趙俊杰:關于體育賽事與版權的問題,有請二位補充一下。謝謝@楊河 @堅白石
薛永謙:不一定就是著作權范疇,可以從民法和反法角度去訴。
李國忠:格式條款是否霸道,要看合同雙方而不是第三方意思。。如果視頻上傳者對平臺享有相應權利沒有異義。那么該平臺就應該獲得了相應的權利。。第三方傳播與平臺相同的app,即構成了對平臺權利的侵害。
孫遠釗:@薛永謙德國有其特殊的背景,可參考張偉君教授的文章。
薛永謙:錄像制品是鄰接權的范疇。
孫遠釗:這是關于體育賽事直播與著作權獨創性問題的一篇文章,并供卓參。
文中提到,"歐洲聯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簡稱歐盟法院)在2012年的《足球聯盟賽程表》案判決確立了歐盟對于“獨(原)創性”的標準,與美國的觀點已經非常接近(Case C-604/10,Football Dataco Ltd. and Others v. Yahoo! UK Ltd. and Others, Judgment of theCourt(Third Chamber), 1 March 2012)。法院表示,作為能獲得著作權保護的要件,“智力創作”是構成“獨(原)創性”的唯一要求。因此當作者依其自由和創意的選擇以原創方式來表達其創作能力時,就已具有“獨(原)創性”。
反之,如果對于諸如數據的安排等是依據技術考量、規則或限制所做成,其中并無如何的自由創作空間時,其結果便沒有“獨(原)創性”可言。法院并確切指出,在數據庫的情形,涉及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對于該數據庫的“結構”,亦即透過如何的“選擇”與“安排”所形成的框架組織,而非其中的“內容”,也就是完全不及于數據的本身。
由此可見,固然采取不同法系的國家在表面上所使用的文句或許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因為承認人格(身)權,所以著重作者與其作品之間的關系(作者的“個性”);英美(普通)法系則是著眼于特定作品與先前其他作品的比較(作品的“創造性”),但詳細檢視便不難發現這兩者無非是一體的兩面,必需相互為用。否則如果沒有作者自身的“個性”,又何來“創造性”之有?反之亦然。"
薛永謙:為了更加生動地表現體育競技影像,而進行了鏡頭技術、蒙太奇、剪輯等手法或影片編輯等處理的體育賽事轉播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保護,否則,僅僅是信號的傳輸,則不應給予享受著作權法過高的保護。
武幼章:孫老師和@李國忠關于強制許可、法定許可的討論,我試試提供一個考慮的視角。在我國著作權法的語境下,大家說的是法定許可,沒有強制許可的說法,孫老師的意思是,法定許可其實就是強制許可。我覺得如果一定要區分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的話,可不可以這樣來區分:使用者由于“非常要命的原因”(一時沒找到合適的詞匯)必須使用某件作品,但是權利人不同意,使用者向法院提出強制許可申請,由法院基于個案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我國現行法沒有這樣的制度安排)。
也就是說,強制許可是個案處理,而我國現行法的法定許可是法律對某一些類型的使用行為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可,是“批量處理”(這個詞不準確,只是為了與“個案處理”相對照,姑且一說)。
楊河(知識產權律師):分享關于體育賽事直播的PPT
孫遠釗:@武幼章-上海-編外人員是的。強制許可有從立法規制上設定的,除非法律明訂,基本上沒有期限。另外就是透過司法判決所形成的、事實上的強制許可,通常會有期限(也可能沒有,完全視案件的實際狀況而定)。
這種強制(或法定)許可除了前述的象征并形同對全世界宣布了本國的市場在特定的領域已經失靈或失敗之外,也是一種"強迫結婚",硬要把原本可能具有競爭關系的一些當事方都給塞進一個只有一種尺碼的盒子里,而且可能還沒有期限,因此注定會產生很多后續的問題。
此外,如果是透過立法而形成的,由于修法并不那般容易,市場的事情又總是牽一發動全身,會有各種連鎖反應,所以一時性的表面安定卻往往會導致長期性的"水深火熱"。
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音樂詞曲作者,自1909年靠法定(強制)許可得到了收益后卻從此無法翻身,至今與唱片的制作人透過市場機制的協商所能獲得的許可收益早已如地獄和天堂之別,這是最為慘痛的經驗和教訓。
中國完全沒有任何理由和必要去把美國的這一套給照搬過來,但卻可以引以為鑒。由此可見個人對于法定(強制)許可的態度是旗幟鮮明。
個人不是絕對反對到底,只是認為這個只能勉強可以做為萬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且一定要符合國際公約或協定的要求。
對于執行的人員而言,他們更需心知肚明這樣做的目的與后果會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