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很多人在做事的時候經常推卸責任?
責任含義是指個體分內應做的事,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范和法律法規等;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
毛驢天生不是拉磨的,黃牛天生不是犁地的,我們賦予了它們的擔當,大多時間它們也是努力去負責起自己的事務的,并取得相應的報酬。但一部分的情況下,懶驢不磨磨,懶牛不耕田,它們也會偷懶。這是動物自然的本性。驢和牛太懶的話,我們就或賣或殺,不再用了。
理論上,每一個有擔當的人都應該負起自己的責任的。但現實生活中,人往往也是趨利避害的!這是人性中的一種自然本性。
人對事務責任的承擔,主要靠:
1. 道德約束。
道德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力,是無形的長效機制。對于不遵循道德約束的人,短期內,我們也只能指責或抱怨。有些人就是利用道德約束力差的情況而肆無忌憚,當我們的指責無法改變這些人的形為時,我們只能用腳向他投票——請你遠離我,我也會遠離你。
2. 制度約束。
制度約束是對道德約束的有效補充。但人為制定,在執行力上和監管上都是可能出現的不完善的,這對不愿承擔責任的人來說就是漏洞。一般的推卸責任的人都是選擇同級之間,或上級對下級之間,這是因為他們理解著游戲規則和掌握著相對權力。唯有努力適應,才能立足;只有立足才能上進;只有上進才能可能改變規則。否則,也只能用腳投票——我離開你這個制度詬病的地方,去尋找自我。
3. 法律約束。
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約束力。當事情上升到一定高度后,才產生積極作用的。大多數情況下法律不具有普遍效力,這一點是現實。對于不愿承擔責任的人只是一個緊箍咒,在沒有念經的時候,是不知道疼的。對于法律,我們需要積極擁護,并合理利用。
做好自己才是第一;保護好自己也是第一;這是正確面對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