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抄襲怎么界定?
抄襲本身并不是一個準確的詞匯,從法律角度評價抄襲行為,有一個更為精準的描述,叫剽竊。
剽竊,顧名思義就是盜取他人的勞動成果,原創內容本身是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相結合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而從其具體表現形式上來看,是一種特有的或者說具備獨創性的表達方式,用一篇故事性文章來舉個例子,至少要分為以下幾個維度
一、故事的主題或者叫主要內容,就是那些人物身上發生了那些事
二、故事的結構,即整個故事的整體框架,一般我們管這個叫故事大綱
三、具備獨創性的人物,比如人物的姓名,性格,特點等,特別是人物的姓名是否具有特指性,這個有特指性的姓名是否受到版權保護,最典型的一個案例就是金庸先生起訴江南作品中人物姓名侵權的案件,比如孫悟空就大家誰都可以用,因為孫悟空這個名字不受版權保護。關于獨創性人物的判定也是個很復雜的問題,整篇文章不構成剽竊,但是使用了特有的人物形象也是有可能構成侵權的。
四、故事的具體情節,最典型的是敘事的順序。
五、故事敘述中具體的文字是否出現雷同甚至完全相同。
而如果是一篇議論文,也可以參考故事性文章分成幾個部分
一、文章的主要觀點,或者說中心思想
二、論述主要觀點的結構,或者稱之為邏輯順序
三、論述中的證據引用,在論述中不可避免有引用的部分,例如名人名言,實驗數據,新聞事件等等,對于這一點,法律上有一個合理引用的界限問題,和獨創性人物保護一樣,同樣可能整篇文章不構成剽竊,但是引用部分可能侵權。
四、論述中具體的文字是否出現雷同甚至完全相同的段落。
評價一篇文章是否構成剽竊,需要綜合參考上述幾個因素來確定,不是單一標準的,我們舉一個實際的案例,即很轟動的郭敬明抄襲事件,在終審判決書中,法官是這么說的
在小說創作中,人物需要通過敘事來刻畫,敘事又要以人物為中心。無論是人物的特征,還是人物關系,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單純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個性、品質等,或者單純的人物關系,如戀人關系、母女關系等,都屬于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一部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以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以獨特的內涵,則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和語句一起成為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所謂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抄襲時亦應綜合進行考慮。原版的判決書很長,建議有興趣的作者朋友仔細閱讀,就可以看到在判定剽竊上,需要做那些工作,也只有在全面工作的基礎上,才能去認定別人是不是剽竊了你的文章。
現在很多網文的粉絲給自己的作者制作調色盤,將涉及到剽竊的部分遴選出來,這就是一種非常好的分析思路,這種調色盤式的對比,其實就可以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證據,而很多作者對于剽竊這一行為的整體性認識不足,導致出現很多“剽竊”了我的想法的指控,在版權保護上始終強調的一個觀點就是,法律保護實現想法的具體方式,而不是保護想法本身,而抽象的想法也是無法被保護的。
最后我想說的是,僅就這篇文章而言,我也是有版權的,但是我希望有更多的朋友能夠全面了解“抄襲”這個問題,所以我決定部分放棄轉發,限制引用的權利,歡迎大家轉發,但是請不要用于商業目的,拿別人的勞動成果去賣錢,是一種無恥的行為。
而題主問的第二個問題,其實是關于文章的發布權,一般來說除非你簽署了限制發布的專門條款,文章發布在那個平臺都是作者的自由,但是比如我,就不能把這個答案發布到其他問答社區,這體現的是對規則的尊重,也是作者自己不能逃避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