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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有以下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需要做匯算清繳: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1.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一、新個稅法實施后,關于匯算清繳的范圍的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規定,匯算清繳的范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需要關注的是,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時間是不一致的。
三、匯算清繳的辦理
由于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者,這部分納稅人如果屬于核定征收,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匯算清繳,如果屬于查賬征收,一般都聘請有財務人員,由財務人員進行匯算清繳,這和原個稅法下基本是一致的,變化不大。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可以由本人進行匯算清繳(或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辦理),也可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匯算清繳。
相關的書籍挺多的,如《一本書讀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有一些網絡視頻也可以。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