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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傅智翔2年前13瀏覽0評論

法人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如果法人康繼革同時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那么最終定罪不同,處以的刑罰和刑期也不同,可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10年、15年。

一,凱信達商貿有限公司起火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

21日下午4時22分,河南省安陽市消防部門接到119火情報警,商貿有限公司發生火情;接警后,包括消防在內的公安、應急、供電、市政等多部門聯動,前往現場進行救援和處置。

尤其是消防部門,出動車輛63輛、人員240名,終于在晚上8點控制住了火情、晚上11點徹底撲滅明火。

事故造成38人遇難,2人受輕微傷,起火的原因初步判定是電焊違規作業引起的,因為本身這家工廠從事的就是紡織制衣,事發時恰好在趕制一批棉衣棉褲,工人來自附近村子的女工。

在這樣的環境下電焊作業極易引發火災,根據披露,一樓是布料堆積的地方,二樓是生產車間,一樓在電焊作業的時候引燃了棉絮、布料,最終導致火情失控,濃煙蔓延到二樓導致工人窒息可能是釀成悲劇的主要原因。

二,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接受什么處罰?

根據工商信息查詢可知,涉事的凱信達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是康繼革,現年52歲。

首先明確一點,法定代表人在類似的安全事故中并不一定負主要責任,比如一些掛名的法人,或者不直接從事公司管理、生產管理、業務經營的法定代表人,他們的法律責任會輕很多:

比如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之規定,對于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也就是說,法人康繼革只有同時是“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的前提下,才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從目前掌握的信息來看,康繼革大概率無法規避刑事處罰,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原因在于以下兩方面:

首先,通過工商信息查詢來看,與康繼革有關聯的公司一共有8家,在河南有6家,在上海和江蘇分別有一家,即上海索迪工貿和江蘇啟錨。

無論是擔任法人,還是擔任高管、出任股東,康繼革名下的公司不少,所以大概率凱信達商貿公司就是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或者直接參與管理、運營的公司,只是單純“掛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再者,事故發生后,據通報康繼革已被公安機關控制,而且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控制的。

從以上兩點來分析,初步可以判斷擔任凱信達法人的康繼革大概率直接參與經營和管理,后期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或主管人員的可能性極大,撇清刑責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假設康繼革就是該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那么他將面臨怎樣的刑罰呢?

三,康繼革所面臨的刑事責任,以及量刑標準:

鑒于火災原因的最終調查結果尚未出爐,只是初步判定是電焊違規作業引起的,所以目前康繼革面臨何種罪名的指控尚不能確定。

但從法律層面以及既往類似案例來看,他所涉及的罪名可能有以下5個:

1,消防責任事故罪

該罪名是《刑法》第139條中的罪名,指的是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拒不整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對該罪名的量刑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然該起事故中38人遇難,已經屬于“特別重大事故”的范疇,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事故,量刑標準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認為法定代表人觸犯該罪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畢竟構成該罪除了“造成嚴重后果”這一條件之外,還應當有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通知或責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行為。這場事故是電焊違規作業引起的,不一定能達到后面兩個條件,所以概率不大。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這個罪名出自《刑法》第135條,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設的罪名,指的是生產設施或生產條件不合規,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從凱信達廠房的布局和利用來看,布料等肯定屬于易燃物,它們被堆積在一樓,而二樓就是人員來往頻繁的生產車間。這樣的環境布置,涉嫌生產條件不合格,是對消防隱患的一種忽視。

對于該罪的量刑標準,后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也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危險物品肇事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物品的管理規定,比如易爆物品、易燃物品等,在生產、運輸、使用等環節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對于情節嚴重的,量刑標準和以上兩個罪名一樣,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三個罪名,是法定代表人最為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觸犯到的罪名,最高量刑標準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以上三個罪名有可能觸及,但個人認為概率不大,參考直接發生的類似事故,作為直接責任人,觸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概率才是最大的:

4,重大責任事故罪

這個罪名出自《刑法》第13條前款,指的是違反安全規定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最高量刑標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同樣是第134條,后款中是關于該罪名的定義,直白的說就是明知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相較于以上4個罪名,這個罪名在量刑標準上要更重一些,最高可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國對于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是25年,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構成該罪,那么量刑標準法理上最長可以達到25年,具體還要結合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惡劣程度等多個因素。

以上就是法定代表人可能會涉及到的5個罪名,在量刑標準上,1-4基本上是一致的,最高都是7年以下,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是5年以上,處罰無疑會更重一些;

此外,結合以往的案例,法人作為直接責任人,觸犯后兩項罪名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尤其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四,如果觸犯多項罪名,如何判決及量刑?數罪并罰?

不排除一種可能,那就是觸犯多個罪名的情況,倘若如此,又當如何量刑呢?

這種可能不是沒有,事故引發火災并致多人死亡,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觸犯多個罪名,但司法實踐中并非適用“數罪并罰”,這屬于“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更精準的表達是“想象競合犯”。

如果出現該種情況,擇一重罪而處罰,比如同時觸犯了“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前者的量刑標準是5年以上,而后者是3年以上7年以下,所以應當以前罪論處,而非兩罪名的刑期相加。

以上就是關于刑責方面的處罰和具體的量刑標準,其實除了刑事層面之外,凱信達商貿或者關聯人康繼革還應依法同時承擔對死者和傷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傷者的醫療費、營養費、護工費、誤工費等,再比如遇難者的死亡補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救助金等等。

特別強調一點的是,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相互獨立的,并不意味著法定代表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關于經濟方面的賠償,無論量刑輕重,都是不能免除的,該承擔的還是要承擔,這算是對遇難者家屬和傷者的一種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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