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誰故意涉嫌故意傷害罪?
謝謝邀請。因為這是一起警方正在偵查的命案,按照規定,警方一般不會公布案件的相關重要證據,所以,公眾包括非受聘律師都只能是按照從媒體披露的案情進行推斷。從視頻看,死者違章駛入非機動車道妨礙嫌疑人正常行駛并因此引起雙方糾紛,進而互毆。死者從車上取出長刀砍傷嫌疑人,后長刀失控掉落被嫌疑人搶拾到手,反砍死者,死者抵抗后奔向自己的車,嫌疑人繼續追砍,直到死者倒地后繼續砍了幾刀。視頻到此結束,后續內容是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兩人受傷,其中機動車駕駛員傷重不治死亡,非機動車駕駛員無生命危險。結合各方評論,我們逐條剖析各方的觀點。
一是死者的前期行為算不算故意殺人?我認為不算。故意殺人罪是動機罪。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以剝奪當事人生命為動機而采取的暴力行為。結合嫌疑人的傷情,案件發生的原因,案發環境等綜合判斷,死者沒有剝奪嫌疑人生命的動機。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
二,死者是否構成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是后果罪,即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的后果,才構成犯罪,沒有傷害后果不構成犯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行政違法,不是刑事犯罪)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所受傷構成輕傷,不能做出結論。
三、死者的行為定性與嫌疑人行為定性的關系。這恐怕是爭議的主要節點。認為嫌疑人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都引用刑法的無限防衛權規定。對這條規定,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不是一個準確的概括,因為這條規定僅僅只是對后果給出了規定,即對幾類正在實施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條規定的前提是防衛必須正當,造成死亡后果才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不是對這幾類暴力犯罪可以無限制的實施防衛。所以,死者行為的具體定性不是正當防衛的條件(只要是針對不法侵害都可以采取正當防衛,不管是什么樣的不法侵害),所以,討論死者行為的性質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死亡不受法律追究)。
四、什么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一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這一點沒有爭議。二是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危險已經解除,不得繼續采取主動攻擊的方式。三是防衛必須適度,即以保護自身不再受到即時不法侵害為度,不能擴大為報復。
五、嫌疑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我認為,死者持刀行兇,嫌疑人搶刀反擊屬于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的防衛行為。但在死者已經逃避甚至傷重倒地后繼續持刀砍,就已經喪失了必要性,屬于防衛過當。對于防衛過當,按照所實施的過當行為定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點說,周律師說嫌疑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沒錯。但,死者故意尋釁滋事,且持刀行兇,有重大過錯,嫌疑人盡管對自己防衛行為控制不當造成嚴重后果,但畢竟是防衛過度,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庭應當會充分考慮,給予減輕處罰,不會在十年以上處罰。
六、死者的既往歷史對本案的判決不發生影響,因為法律沒有這種規定。
七、特別例外情形。因為監控沒有聲音,也無更清晰的細節,假如兩條特別情形存在一個,那么,正當防衛就完全成立。一是死者逃避中聲稱回車上再次拿取兇器,不管兇器是否真實存在,都足以給嫌疑人造成威脅,導致誤判,誤判責任由死者承擔。二是嫌疑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看到車內還有兇器存在。兩種情形,能證明一種,嫌疑人就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