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是秉持疑罪從無原則而被釋放的?
“即使給我一千萬也無法換回 27 年青春年華”這是張玉環的原話。
這是當然,坐牢的損失分為三部分:1.喪失的收入;2.重返社會的成本;3.精神痛苦。
1項損失是入獄日一天的平均工資,雖然錢不多,但民法法系的國家部分賠償少,比如日本坐一天冤獄的標準是2千到1萬日元,現在基本是1萬日元,但跟隨便打零工就能有1200的時給相比,真的不算多。
3項補償現在酸比較大方,參考張輝張高平的賠償,基本上和1一樣數量級但有點少,張玉環希望能收到200萬左右,比起現在侵權之訴的精神撫慰金一般最多5萬,也算是很多了。
但是,這真的能彌補張玉環的一些創傷嗎?當然不能。因為不能修正計算。把張玉環當成一個從20世紀初穿越到現在的人也是可以的。精神受震撼還是小事,關鍵是馬克思說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張玉環和社會重建關系確實是痛苦的過程。
國家不能對這個冤獄制造的準廢人不聞不問給筆錢就打發了。考慮到他年近五旬,接近下崗職工提前退休的年齡,政府應該為他按照社會評價工資標準支付30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允許他退休,讓他能有個無后顧之憂安定的晚年。此外,特別是享受建設卡的貧困家庭待遇兩年,逐步幫助其回歸社會這比給一千萬兩千萬有意義都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的新標準,關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賠償金標準每天為346.75元。
根據《國家賠償法》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刑事責任追究的,國家應當賠償,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僅憑這一項,張玉環就能得到超過320萬元的國家賠償。
在拘留期間,存在毆打、放縱他人毆打、虐待、違法使用警械,或者有其他法定情況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支付精神賠償撫恤金。因此,在后續的追究責任中,也應該重點放在是否被強行拷問上。這不僅關系到公正,也關系到張玉環的現實利益。
在復審過程中,張玉環以遭受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為由,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但合議庭認為有關拷問的證據資料不充分,決定不啟動排非程序。在之后的追責中,有必要進一步調查,弄清楚是否有拷問,這不是辯護律師單槍匹馬就能完成的工作,而是體制內部的力量參與,有必要自己弄清楚更多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