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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媒體圈給我們帶來了什么

夏志豪2年前14瀏覽0評論

請問媒體圈給我們帶來了什么?

作為一種依托數字技術平臺進行傳播的現代化媒介,新媒體僅用了數十年的時間便獲得了傳統媒體近百年才慢慢擁有的受眾。也正是這樣的發展速度,在為我們帶來信息便捷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新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所產生的負面作用,隨著新媒體的廣泛傳播,也變得不容忽視起來。

一、新媒體的定義

(一)新媒體的產生與界定

新媒體(New media)一詞,是1967年由美國學者戈爾德馬克率先提出的。

這一時髦單詞提出之后,接踵而來的問題就是:什么是新媒體?如何界定新媒體?時至今日,可以說仍舊沒有人能夠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對于這種學術畏途的產生,英國學者理查德?厄豪爾斯曾分析過這樣三個原因:“首先,這是一個極具變化的領域,即使最時興的研究,到它成熟時就已經可能過時了;其次,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所以已經樹立起來的重要文本和經典文本還很少;第三,甚至是‘新媒體’的定義還有待解決”[1]。

事實上,自新媒體誕生以來,它的的發展歷程經由精英媒體到大眾媒體再到個人媒體這樣三個階段,不過也就短短幾十年的時間,這和以往通過數百年時間才完成幾個階段發展的傳統媒體相比而言,新媒體可以稱得上是一個發展速度驚人的新興領域。在這樣的發展速度面前想要對其進行多角度多層面的深度分析立言,找出符合其現在乃至未來發展方向的準確定義,是必須要再過一些時日,一方面觀察其發展變化,一方面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系統研究。

雖然“新媒體”至今為止還并未存在一個確定的概念,但卻已有了對于其相對準確的認識,而本文更傾向于清華大學的熊澄宇教授以及四川師范大學石磊博士的觀點,即“相對論”的觀點。

熊澄宇教授認為:“新媒體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概念。在今天網絡基礎上又有延伸,無線移動的問題,還有出現其他新的媒體形態,跟計算機相關的。這都可以說是新媒體。[2]”同時,四川日報報業集團《天府早報》副總編石磊博士在《新媒體概論》中也對新媒體做了界定,他指出:新媒體一詞是相對于傳統媒體而言的,是指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之后發展起來的新的媒體形態,是利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移動技術,通過互聯網、無線通信網、衛星等渠道以及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娛樂服務的傳播形態和媒體形態。嚴格來說,新媒體應該稱為數字化新媒體[3]。

(二)新媒體的構成要素

新媒體雖然缺乏一個準確的定義,但是對于現階段新媒體這一概念的構成要素卻有以下共識:

1.新媒體是建立在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基礎上的,如果說傳統媒體是工業社會的產物,那么新媒體就是信息社會的產物。

2.新媒體在信息的呈現方式上是多媒體,可以進行跨媒體、跨時空的信息傳播,還具有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互動性等特征。

3.新媒體具有全天候和全覆蓋的特征,受眾可以隨時通過新媒體在電子信息覆蓋的地方接受地球上任何一個角落的信息。

4.新媒體在技術、運營、產品、服務等商業模式上具有創新性。

5.新媒體的邊界不斷變化,呈現出媒介融合的趨勢[

二、新媒體的主要特點與優勢

關于新媒體的特征,也有著不同的觀點,但對于新媒體的主要特點,業界與學術界則有以下幾點共識:

1.交互性與及時性

尼古拉·尼葛洛交龐帝曾經在1995年出版的《數字化生存》一書當中中對“被動的舊媒體”與“互動的新媒體”進行了比較,認為交互式傳播是新媒體的一種常態傳播,這與傳統媒體的“一對多”,“點對面”的傳播是具有很大區別的。以倫敦火車相撞案為例:1999年10月初,倫敦發生40年來最嚴重的火車相撞事件,事發清晨,正是當天報紙出版之后,而下一次報紙出版還要十幾個小時。這時,《衛報》網站立刻將現場照片、事發目擊等報道送到網上,在第一時間告訴了受眾發生的一切。可見,早在1999年,網絡對于信息的傳播速度已無可比擬。時至今日,發展中的互聯網的傳播時效已遠遠超過了報紙,僅需要第一現場的民眾一條微博便可以廣而告之。

在擁有及時性的同時,新媒體也擁有著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交互性。在傳統媒體的互動中,新媒體則可以不受時間、地點和環境的制約,只要所處區域內有信號覆蓋,便可以高速傳播和更新信息,在網絡中所發表的評論都立即生效,可以直接與編者進行在線交流,幾乎做到了與新聞事件同步。同時的,網絡平臺對于信息門檻的降低,使信息接收方和傳播方處于平等的地位,在這一平等的平臺上的交流和對話,使得普通民眾也可以通過新媒體發表自己的觀點,至此,信息傳播才逐漸真正走向平民化和大眾化,“草根”話語權獲得的前所未有的尊重。

2.海量性與共享性

進入微博,我們可以看到大到社會熱點、小至好友心情的眾多信息,而云盤的使用則使得世界各地的信息都可以匯聚共享。依托數字化平臺,新媒體克服了報紙版面的容量限制使信息得以海量傳播,沖破了廣播電視的單方傳播與不可重復性,使資源得以下載共享,這種“天涯若比鄰”式的區域覆蓋使受眾在隨時輸錄信息的同時也可以便捷獲得世界各地的訊息,而空間與時間上的開放性也促成了訊息的海量性,受眾在汲取所需的同時也成為的信息的傳播者,使受眾在海量信息與訊息共享中真正做到了“秀才不出門,便知天下事”。

3.多媒體與超文本

新媒體使用多媒體展示的方式對信息進行處理,是一種以結點為單位的超文本呈現。相同的,新媒體的傳播也是以是超文本、超鏈接為依托,以結點為單位組織各種信息的。面對不同受眾的需求,信息通過這些結點的不同鏈接,構成特定的信息網絡,提供不同事物信息媒體形式。網絡將傳統媒體的長處集于一身,對于用戶來說,信息最終以何種媒體形式出現,是文字、圖片、聲音還是圖像,完全由用戶根據信息的內容、自己的愛好以及接收條件自行決定”[5]。

4.個性化與社群化

新媒體出現后,虛擬社區、網絡群團相繼出現,受眾不再受播出流程和內容的限制;各種網絡平臺尤其是博客微博的躥紅,使新媒體個性化與社群化這一特點便更加顯著起來。以博客為例,對于博客最形象的比喻應該是公開性與私密性并存的“對外開放的私人閨房”。在這里,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隨時隨地的書寫自己具有傾向性的個性化愿望,收看你的受眾也可以隨時隨地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個性化的回復。在具備這種個性化的同時,受眾也在這個社群化的平臺上擁有一群特定的觀看者和收聽人群。

通過以上特點不難看出,以互聯網為代表新媒體其優勢在于:網絡培養了人們的平等價值觀念,淡化了人們的地位和身份意識;網絡傳播是一種注重個性創新和個性文化的傳播,它拒斥千人一面,崇尚文化多元;網絡傳播營造出人們通過自由交往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減少了那些不必要的中間環節;網絡傳播創造出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型的跨地域的“虛擬社區文化”,使人類文化的交流真正突破了時空的邊界[6]。而這些,也正是新媒體能夠迅速融入我們的生活,改變我們的思維習慣的重要原因,同時也使新媒體的存在與發展具有了必要性。

三、新媒體所存在的問題

新媒體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時它也暴露諸多問題

(一)網絡爆炸式的信息傳播方式導致信息良莠不齊,低俗虛假信息泛濫

新媒體發展的最為直觀的社會結果,便是信息量的絕對增加。根據美國學者H.H弗萊德里克曾經做過的推算,即使以5年為周期來計算,也意味著,在今后不到70年的時間內,人類積累的信息量將達到我們今天信息量的100萬倍[7]。作為新媒體的代表,網絡克服了報紙的版面限制,降低了信息傳播的門欄,使信息得爆炸式的增長。然而正是這樣的增長速度使得信息良莠難辨,低俗淫穢信息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一些網絡謠言的制造者為了引起關注則不惜捏造虛假新聞。據悉,2010年2月20日至21日,由于聽信“地震”傳言,山西太原、晉中、長治、晉城、呂梁、陽泉六地幾十個縣市數百萬群眾2月20日凌晨開始走上街頭“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網一度癱瘓。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海岸發生9.0級地震。從3月16日開始,中國部分地區開始瘋狂搶購食鹽。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到“謠鹽”信息源頭,并對始作俑者“漁翁”作出行政拘留。這些網絡大V,利用網絡的快捷傳播與迅速擴散,造謠傳謠形成所謂影響力,進而謀取不當利益成為網絡“大謠”,在誤導民眾判斷的同時也造成了社會的動蕩不安。

(二)市場利益驅使供應商傳播不良信息,法律法規卻未能跟上

中新網曾發表消息稱:“傳媒與出版業是現在乃至新世紀最后一個暴利行業。”受新媒體廣大的受眾市場與幾何倍的利潤回報的驅使,一些供應商便甘心以“人為財死”的方式追求眼前利益,無視法規法紀,向網絡中大量投放、傳播不良信息。以樓宇電視為例,由于戶外廣告媒體的不斷增多,加快了戶外廣告投放額的上漲幅度。北京、上海、廣州的樓宇電視與電梯平面媒體發展空間廣闊,成長環境優越,面向的高、中收入消費群體相對集中,與其他市場相比,增幅顯著,提升了一級市場的戶外投放份額。但它有一個致命弱點,就是目前尚無播發新聞信息的資質,廣告是其惟一內容,侵害了人們的公共空間,單一地播發商業廣告,造成了“視覺污染”[8]。可以看出,在新媒體的管理中,法規制度還不夠完善,從而使牟取暴利的營運商罔顧社會責任,導致市場經營秩序無法得到維系。

(三)網絡平臺在提供便捷言論的同時產生網絡暴力,使公民隱私難以維護

網絡是一個言論相對自由的平臺,人們在暢所欲言的同時也很容易形成網絡暴力,即:一定規模的有組織的網民,在“道德、正義”等“正當性”的支撐下,利用網絡平臺向特定對象發起的群體性、非理性、大規模的、持續性的輿論攻擊,以造成對被攻擊對象人身、名譽、財產等權益損害的行為。[9]這樣的行為使得言論自由產生異化,“人肉搜索”成為一些人泄憤的途徑,公民的隱私權變得難以維護。以胡伊萱案為例,由于孕婦譚培培誘殺送其回家的善良少女的行為,導致滿腔怒火的網民曝光了譚培培父母以及妹妹等不涉案者的個人信息進而對他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雖然這是大多數網民處于“公憤”與的行為“正義感”希望替枉死少女出氣,但這樣的行為,歸根到底仍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而這案例并不是個案。可見,網絡暴力影響著公民的正常生活與學習,甚至會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精神侵害。

(四)網絡制度尚未完善,侵權抄襲現象難以遏制

版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就是法律賦予創作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表達、復制、傳播及利用的控制權。它不是專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在因特網中的微博、博文等,只要是首次公開表達的創造性表達,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10]然而,由于網絡上信息流通量大,審核能力有限,再加之在這個虛擬平臺上通過網民的注冊賬號很難追查到本人,使得版權的維護變得舉步維艱。大多數時候,人們僅僅只需要注冊一個賬號便可以任意復制、抄襲他人的言論,并在未經作者允許的情況下任意轉播他人作品。這樣的行為已然侵權,卻由于提供了大量可供免費快捷下載的資料,使得很多網民也樂于接受這樣的 “免費午餐”,從而形成了既有抄襲者復制,又有傳閱者下載的網絡環境,也使侵權現象在網絡上成為了一種大家“默認許可”的行為。

(五)政府監督困難,網絡公信力有待提高

2008年6月,中國已大幅超過美國,躍居成為世界第一網民大國。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了第3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國網民數達到5.64億。面對這樣龐大的網民人數,要做好統計監督,必須經歷一個長期的統計與規范過程。現今,政府對于網絡輿情的監督引導難度較大,仍然缺乏對于網絡等新媒體的監督力與審核力,一些希望借助謠言來博得眼球的網絡媒體便不顧職業道德,大量散布謠言假新聞,造成了網絡信息真假難辨,網絡缺失公信力的局面。

(六)網絡中表層信息和通俗娛樂的“麻醉作用”與“數字鴻溝”的擴大

拉扎斯菲爾德和莫頓曾在《大眾傳播、大眾鑒賞力和有組織的社會行動》中針對現代大眾傳播的負面作用提出了“麻醉作用”一說,認為:大眾媒介以低廉的價格大量占用人們的時間,使人們沉浸在虛幻的自我滿足中,從而喪失社會行動能力;所傳遞的淺俗、煽情化的內容,使人們的審美鑒賞能力退化;使人們成為不假思索順從現狀的單面人。本文認為,拉扎斯菲爾德和莫頓所闡述的大眾傳播的負面作用,同樣也是網絡所存在的問題。網絡具有信息海量傳播的特點,然而,在這些成爆炸式增長的信息中,充斥著大量的低俗表層信息,這些信息具有新異性與刺激性,在吸引人們去點擊閱讀的同時也侵占了人們思考與學習的時間,人們習慣于將注意力集中在零碎膚淺的八卦娛樂之中,加之網絡上缺乏深度的評論對人們的誤導,很容易使人們沉溺在虛擬信息中難以自拔,失去思考與判斷的能力。

此外,網絡在帶來信息量增大的同時也產生了“數字鴻溝”。美國學者蒂奇諾等人提出了一種“知溝”假說:“由于社會經濟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會經濟地位低者更快地獲得信息,因此,大眾媒介傳送的信息越多,這兩者之間的知識鴻溝也就越有擴大的趨勢” [11]。隨著新媒體發展中信息量的進一步增大,由于人們接受信息的能力與接受數字技術的機會的差異,便很可能會造成比大眾傳媒時代“知溝”更大的“數字鴻溝”產生。

(七)負面輿論堆積造成“比壞”心理腐蝕社會道德

網友利用網絡的虛擬性,在匿名的情況下毫無顧忌的發表偏激言論,對社會風氣產生負面影響,這些“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現象,從“郭美美”、“干露露”到“天價月餅”、“豪華跑車”,由一點進而延伸到各個領域的負面信息五花八門,充斥全屏。就連我們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在網絡上也更多的表現成為了一種異化與奢侈,在這樣的環境下,人們往往會認為為了一己私利而罔顧法律,長久如此,將會造成整個社會誠信缺失,投機主義已及社會風氣惡化。

四、新媒體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由上述問題可以看出,新媒體在帶來言論繁榮的同時也在帶來言論失控與社會動蕩的風險。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研究有效解決對策,對于新媒體的健康發展與社會的和諧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針對上述幾點問題,本文認為有以下幾種解決措施:

(一)借助廣大受眾的社會監督控制,健全信息審核平臺

信息審核是篩選網絡信息是否適合傳播的第一道門檻,在網絡飛速發展的過程中,健立健全相信息審核機制這一關卡,有利于從源頭上有效遏制不良網絡信息的大面積傳播,將不良信息扼殺在初始階段。然而,在數量巨大的網民面前這樣的審核并不好開展,因此,應借助廣大受眾的力量。由于受眾是網絡信息的直接受傳者同時,是網絡低俗虛假信息的第一受害人,因此,受眾具有對媒介活動進行監督的正當權利。受眾可以通過個人信息反饋等手段建立民間信息審核平臺,由“公眾利益”來制約網絡虛假信息的發展。

(二)完善網絡法律法規,逐步形成規范的網絡秩序

在新媒體飛速發展的同時,法律規范應當如期而至。但是,據目前的資料來看,關于網絡規范方面的立法資料還相對較少,在網絡大面積普及的情況下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法條法規。因此,應加快推進網絡立法建設,依法治網,建立健全網絡規范與監督,注重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與著作權。使民眾在享受自己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至于為了追求個人的利益而罔顧他人的合法權力,并在此基礎之上,逐步形成規范的網絡秩序,以保證網絡的健康發展。

(三)加強國家政府的輿論管控,引導輿論向正確方向發展

傳播學教授郭慶光在《傳播制度與媒介規范理論》這一章節中認為:“國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這種控制的目的是通過法律、法規和政策,來保障媒介活動為國家制度、意識形態以及各種國家目標的實現服務。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規定傳媒組織的所有制形式;2.對傳播媒介的活動進行法制和行政管理;3.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內容的傳播;4.對傳播事業的發展制定總體規劃或實行國家援助”[12]。

國家與政府強作為強力的管理者,在解決新媒體存在的問題上也居于主導地位。2007年中共中央新年伊始的第一次學習就是網絡文化建設與管理,2008年,前總書記胡錦濤開與網民交流之先河,大力發展媒介和文化產業,在每個五年計劃中都占有重要位置。可以看到,國家正在重視和支持著新媒體的發展。國家和政府對于新媒體發展的重視和關注,將對新媒體存在問題的解決與輿論的正確引導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面對復雜的網絡環境,只有國家和政府站出來指導的輿論方向,切實加強網上正面宣傳,才能有效解決問題,使互聯網真正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嶄新陣地,成為教育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載體。

(四)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術監控治理力度

從新媒體信息的傳播過程來看,新媒體傳播是產業鏈式的傳播。整個傳播過程需要涉及內容提供商、內容集成商、移動平臺提供商、移動運營商、終端提供商、渠道合作伙伴等諸多環節。因此,新媒體的內容安全,也同樣需要產業鏈中各個環節的密切合作。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下,構建針對有害內容源、有害內容傳播渠道、以及最終目標(移動終端、平板電腦)的全生態系的防護體系,才能對對信息內容進行有效監管,從而保障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地發展。

因此,應以政府為依托,研究不良信息傳播的演化機制,加強對網絡通信軟件、網絡傳輸內容的管理。規范應用商店對通訊軟件的檢驗和測試流程,使用戶,尤其是抱有新異心理的未成年用戶在瀏覽信息時受到一定的合理制約,使互聯網的網絡信息體系更加干凈與安全。

(五)媒體人增強自身自律感,堅守職業道德提高“公信力”

媒體的“公信力”來自于媒體人的自律與其對于職業道德的堅守,作為一個媒體人,其最基本的職業操守便是在威脅與利益面前,堅守媒體從業者客觀公正的態度,也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公眾的信賴。面對問題深入調查,客觀負責的評論,促進積極信息的傳播,這是網絡媒體的責任與義務。通過“自律”換“自由”,以自律公約的形式強化自我約束和管理力度,才能在獲得媒體公信力的同時,使網民擁有一個健康陽光的網絡環境,向社會傳遞出“正能量”。

(六)提高網民素質,實行網絡實名制

在網絡普及的同時,也應該注重培養網民的思考與辨別能力,使網民具備對事件的基本的辨別能力,正確對待真實客觀的負面信息報道,以避免將謠言信以為真而產生情緒激化。此外,網絡的虛擬性也是網絡存在大量謠言的重要原因,虛擬身份使得一些網民認為自己可以擺脫法律的規范而大肆造謠散布非法信息,在一些主要領域實行實名制則可以輔助網絡法制建設,規范網民的行為,也為網絡安全與“清網”行動提供了便捷。

找出解決新媒體存在問題的對策是社會安定與和諧的必由之路,在未來,新媒體會將以更快的速度普及發展,新媒體對于社會的影響也將與日俱增。如何良好地解決新媒體存在問題,是需要國家、政府、媒體人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的,也只有這樣,新媒體才能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的構建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