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
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義務和責任
一、網絡服務提供商概述
網絡服務提供商是指專門為他人設立、經營網站或為其他網絡通信提供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是一個相對比較寬泛的概念。通常,從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信息傳輸中的作用或網絡服務提供商對信息內容控制的角度來看,在網絡上提供網絡服務的服務商主要有兩類:一是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又稱網絡連線服務提供商;二是網絡在線服務提供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簡稱OSP)。網絡連線服務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方式:一是通過調制解調器用電話線路連接網絡;二是通過電線專線等固定線路接通網絡;三是讓小型客戶的網站掛在ISP的服務器下,ISP向客戶收取費用的同時向客戶提供其服務器的部分記憶空間放置客戶網站。在線服務提供商則提供上網后網際網絡數據庫、查詢、壇等服務。不過,從廣義的角度看,無論是局域網還是因特網,凡是提供在線服務的提供商都屬于OSP,在這一意義上,ISP可以看做是OSP中最具實力和前途的一種。
如果我們結合ISP的技術特征及其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來看的話,可以將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以下分類:
第一類是網絡基礎設施提供商,即為互聯網信息傳輸提供光纜、線路、交換機等基礎設施的人。這類服務商應擁有“公共通道”的地位。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8項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不致構成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意義下的傳播”,設施提供人應被排除在網絡信息責任人的圈子之外。
第二類是網絡連接服務提供商(Interne Access Provider,簡稱IAP)。這類服務商提供客戶機器與服務器間的連接,以支持用戶訪問互聯網上的信息,即用戶是通過他們的服務器與互聯網連接的。
第三類是網絡內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簡稱ICP)。ICP是選擇信息并使之傳輸的人,即向公眾提供信息的人,或者說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ICP通過互聯網為公眾提供各種信息服務,通常是通過自己的網站或個人主負向用戶提供信息的。他可以通過有組織地收集、篩選、加工而將各種信息傳遞給用戶。一般地說,ICP提供的信息是單向的,因為用戶只能創覽或下載,卻不能改變服務商提供的內容。從原則上說,在因特網上以WWW方式提供信息的任何人,無論是個人主負還是各種網站的網主以及提供信息服務的服務器管理者,都是網絡內容提供商。網絡內容提供商一般有自己的信息資源,能為用戶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和在較大區域內的聯網能力。在信息發布過程中直接充當發布者的角色。
第四類服務商則是電子布告板系統(BBS)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即時聊天系統經營者等。所謂電子布告板系統是用戶用來交換信息的場所,它為用戶提供空間,供用戶閱讀上載的信息或自己發送信息,也可以進行實時信息交流。
除了上述四類主要分類之外,網絡服務提供商還包括有網絡平臺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IPP)、網絡設備提供商(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IEP)、網上媒體提供商(internet media provider,IMP)以及應用服務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