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認定證據嗎?
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證據中的一種,當然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認定證據。但是認定配偶的確存在婚外情又能怎么樣呢?只要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是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
什么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配偶在婚外與他人同居。那么,什么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般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二人不以夫妻名義;二是二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如果配偶在婚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配偶與他人發生婚外戀情或者配偶出軌但是無固定場所,都不屬于同居的范疇。
【一個案例】一男子在外務工,租了一個房子,與第三者及其母親共同居住。不久東窗事發,妻子起訴離婚。面對妻子的指控,男子竟謊稱第三者是與其合租的室友,遭到法官無情拆穿。在證據面前,男子只得承認了自己在婚外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判令男子對妻子進行損害賠償。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要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比較復雜的事情。可能證據有:配偶給第三者買房或者租房的相關憑證、配偶長期出入第三者住所的監控錄像、配偶與第三者所住小區的附近居民或者安保的證人證言等等。
綜上所述,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認定證據,但是有婚外情并不等于婚外與他人同居,我國《婚姻法》并沒有將婚外情納入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范疇。要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必須得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配偶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并且在收集證據時應當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建議咨詢專業的離婚律師。
僅供參考,歡迎?關注評論,每天與您一起討論熱點問題。
圖源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