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鋼鐵的品種有哪些?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重型廢鋼、中型廢鋼、小型廢鋼、統料型廢鋼、輕料型廢鋼。
以下為具體標準(廢鋼鐵標準(GB4223-2004)),可供參考使用.
廢鋼鐵標準
&Nbsp; 國家廢鋼標準為2004年發布,原1996年廢鋼標準也同時撤消。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新修改的《廢鋼鐵》國家標準(GB4223-2004)經批準發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
廢鋼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除錳、硅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于0.60%。
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熔煉用廢鋼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重型廢鋼、中型廢鋼、小型廢鋼、統料型廢鋼、輕料型廢鋼。
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不大于10%。
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 13304的規定。
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廢鋼鐵標準(GB4223-2004)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新修改的《廢鋼鐵》國家標準(GB4223-2004)經批準發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現將部分內容摘要如下:
4 分類
廢鋼鐵分為廢鐵和廢鋼兩大類。
4.1 廢鐵
4.1.1 廢鐵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優質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廢鐵、合金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于0.12%和1.00%。高爐添加料的含鐵量應不小于65.0%。
4.1.2 廢鐵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鐵和非熔煉用廢鐵。
4.1.2.1 熔煉用廢鐵
4.1.2.1.1 熔煉用廢鐵按質量和形狀分類,如表1規定。
表1 熔煉用廢鐵分類
品種 類別 典型舉例
代碼 A B C
優質廢鐵 101 長度≤1000mm,寬度≤500mm,高度≤300mm,單件重量≤200kg 經破碎、熔斷容易成為一類形狀的廢鐵
生鐵粉(車削下來的生鐵屑末混入異物的生鐵)
及其冷壓塊 生鐵機械零部件、輸電工程各種
鑄件、鑄鐵軋輥、汽車缸體、發動機殼、鋼錠模等
普通廢鐵 102 鑄鐵管道、高磷鐵、高硫鐵、火燒鐵等
合金廢鐵 103 合金軋輥、球墨軋輥等
高爐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應≥lOmmXlOmmXlOmm,≤200mmX200mmX200mm,單件重量≤5kg 加工壓塊等
4.1.2.1.2 鐵屑冷壓塊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在運輸和卸貨時,散落的鐵屑量不大于批量的5%,壓塊滿足脫落性試驗。
4.1.2.1.3 經供需雙方協議,也可供應表1規定以外種類和尺寸的廢鐵。
4.1.2.2 非熔煉用廢鐵
非熔煉用廢鐵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4.2 廢鋼
4.2.1 廢鋼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除錳、硅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于0.60%。
4.2.3 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4.2.3.1 熔煉用廢鋼
4.2.3.1.1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如表2規定。
表2 熔煉用廢鋼分類
型號 類別 代碼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供應形狀 典型舉例
重型廢鋼
1類 201A ≤1000mmX400mm,厚度≥40mm,
單重:4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構件等。
2類 201B ≤1000mmX500mm,厚度≥25mm,
單重:2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5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構件、車軸、
廢舊工業設備等。
3類 201C ≤1500mmX800mm,厚度≥15mm,
單重:5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3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火車軸、
鋼軌、管材、重型機械零件、切割
結構件、車軸、廢舊工業設備等。
中型廢鋼
1類 202A ≤1000mmX500mm,厚度≥10mm,
單重:3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2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2類 202B ≤1500mmX700mm,厚度≥6mm,
單重:2kg~12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12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小型廢鋼
1類 203A ≤1000mmX500mm,厚度≥4mm,
單重:0.5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mm。 塊、條、板、型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管材、廢舊設備等。
2類 203B I級:密度≥1100kg/m3,
Ⅱ級:密度≥800kg/m3。 破碎料 汽車破碎料等。
統料型廢鋼 — 204 ≤1000mmX800mm,厚度≥2mm,
單重:≤8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4mm。 塊、條、板、型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廢舊設備、管材、鋼帶、邊角余料等。
輕料型廢鋼
1類 205A ≤1000mmX1000mm,厚度≥2mm,
單重:≤100kg。 塊、條、板、型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管材、
薄板、鋼絲、邊角余料、生產和
生活廢鋼等。
2類 205B ≤800mmx600mmX500mm,
I級:密度≥2500kg/m3,
Ⅱ級:密度≥1800kg/m3,
Ⅲ級:密度≥1200kg/m3。 打包件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薄板、邊
角余料、鋼絲、生產和生活廢鋼等。
4.2.3.1.2 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不大于10%。
4.2.3.1.3 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 13304的規定。
4.2.3.1.4 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4.2.3.2 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5 技術要求
5.1 廢鋼鐵必須分類。
5.2 廢鋼鐵的單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mm,單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 對于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鐵,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于單件厚度的10%。
5.4 廢鋼鐵內不應混有鐵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
5.5 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琺瑯等。
5.6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5.7 廢鋼鐵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如有,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各利,形狀的容器(罐筒等)應全部從軸向割開。機械部件容器(發動機、齒輪箱等)應清除易燃晶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5.8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 5085.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5.9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 5085.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夾雜物。
5.10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l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5.11 鋼鐵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須清洗干凈。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
5.12 廢鋼鐵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
----醫藥廢物、廢藥品、醫療臨床廢物;
----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
----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
----精(蒸)餾殘渣、焚燒處置殘渣;
----感光材料廢物;
----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石棉廢物;
----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等。
5.13 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
廢鋼鐵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廢鋼鐵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廢鋼鐵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4 Bq/cm2;
----廢鋼鐵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GBl6487.6的規定。
5.14 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性的安全檢查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5.16 非熔煉用廢鋼鐵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且不應對公眾人身安全、財產、環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
6 檢驗項目與檢驗方法
6.1 檢驗項目
6.1.1 單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