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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鋼鐵的品種有哪些

林國瑞2年前12瀏覽0評論

廢鋼鐵的品種有哪些?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重型廢鋼、中型廢鋼、小型廢鋼、統料型廢鋼、輕料型廢鋼。

以下為具體標準(廢鋼鐵標準(GB4223-2004)),可供參考使用.

廢鋼鐵標準

&Nbsp; 國家廢鋼標準為2004年發布,原1996年廢鋼標準也同時撤消。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新修改的《廢鋼鐵》國家標準(GB4223-2004)經批準發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

廢鋼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除錳、硅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于0.60%。

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熔煉用廢鋼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重型廢鋼、中型廢鋼、小型廢鋼、統料型廢鋼、輕料型廢鋼。

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不大于10%。

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 13304的規定。

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廢鋼鐵標準(GB4223-2004)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新修改的《廢鋼鐵》國家標準(GB4223-2004)經批準發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現將部分內容摘要如下:

4 分類

廢鋼鐵分為廢鐵和廢鋼兩大類。

4.1 廢鐵

4.1.1 廢鐵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優質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廢鐵、合金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于0.12%和1.00%。高爐添加料的含鐵量應不小于65.0%。

4.1.2 廢鐵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鐵和非熔煉用廢鐵。

4.1.2.1 熔煉用廢鐵

4.1.2.1.1 熔煉用廢鐵按質量和形狀分類,如表1規定。

表1 熔煉用廢鐵分類

品種 類別 典型舉例

代碼 A B C

優質廢鐵 101 長度≤1000mm,寬度≤500mm,高度≤300mm,單件重量≤200kg 經破碎、熔斷容易成為一類形狀的廢鐵

生鐵粉(車削下來的生鐵屑末混入異物的生鐵)

及其冷壓塊 生鐵機械零部件、輸電工程各種

鑄件、鑄鐵軋輥、汽車缸體、發動機殼、鋼錠模等

普通廢鐵 102 鑄鐵管道、高磷鐵、高硫鐵、火燒鐵等

合金廢鐵 103 合金軋輥、球墨軋輥等

高爐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應≥lOmmXlOmmXlOmm,≤200mmX200mmX200mm,單件重量≤5kg 加工壓塊等

4.1.2.1.2 鐵屑冷壓塊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在運輸和卸貨時,散落的鐵屑量不大于批量的5%,壓塊滿足脫落性試驗。

4.1.2.1.3 經供需雙方協議,也可供應表1規定以外種類和尺寸的廢鐵。

4.1.2.2 非熔煉用廢鐵

非熔煉用廢鐵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4.2 廢鋼

4.2.1 廢鋼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除錳、硅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于0.60%。

4.2.3 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4.2.3.1 熔煉用廢鋼

4.2.3.1.1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如表2規定。

表2 熔煉用廢鋼分類

型號 類別 代碼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供應形狀 典型舉例

重型廢鋼

1類 201A ≤1000mmX400mm,厚度≥40mm,

單重:4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構件等。

2類 201B ≤1000mmX500mm,厚度≥25mm,

單重:2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5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構件、車軸、

廢舊工業設備等。

3類 201C ≤1500mmX800mm,厚度≥15mm,

單重:5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3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火車軸、

鋼軌、管材、重型機械零件、切割

結構件、車軸、廢舊工業設備等。

中型廢鋼

1類 202A ≤1000mmX500mm,厚度≥10mm,

單重:3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20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2類 202B ≤1500mmX700mm,厚度≥6mm,

單重:2kg~12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12mm。 塊、條、板、型 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小型廢鋼

1類 203A ≤1000mmX500mm,厚度≥4mm,

單重:0.5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mm。 塊、條、板、型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管材、廢舊設備等。

2類 203B I級:密度≥1100kg/m3,

Ⅱ級:密度≥800kg/m3。 破碎料 汽車破碎料等。

統料型廢鋼 — 204 ≤1000mmX800mm,厚度≥2mm,

單重:≤8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4mm。 塊、條、板、型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廢舊設備、管材、鋼帶、邊角余料等。

輕料型廢鋼

1類 205A ≤1000mmX1000mm,厚度≥2mm,

單重:≤100kg。 塊、條、板、型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管材、

薄板、鋼絲、邊角余料、生產和

生活廢鋼等。

2類 205B ≤800mmx600mmX500mm,

I級:密度≥2500kg/m3,

Ⅱ級:密度≥1800kg/m3,

Ⅲ級:密度≥1200kg/m3。 打包件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薄板、邊

角余料、鋼絲、生產和生活廢鋼等。

4.2.3.1.2 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不大于10%。

4.2.3.1.3 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 13304的規定。

4.2.3.1.4 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4.2.3.2 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5 技術要求

5.1 廢鋼鐵必須分類。

5.2 廢鋼鐵的單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mm,單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 對于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鐵,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于單件厚度的10%。

5.4 廢鋼鐵內不應混有鐵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

5.5 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琺瑯等。

5.6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5.7 廢鋼鐵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如有,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各利,形狀的容器(罐筒等)應全部從軸向割開。機械部件容器(發動機、齒輪箱等)應清除易燃晶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5.8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 5085.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5.9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 5085.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夾雜物。

5.10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l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5.11 鋼鐵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須清洗干凈。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

5.12 廢鋼鐵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

----醫藥廢物、廢藥品、醫療臨床廢物;

----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

----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

----精(蒸)餾殘渣、焚燒處置殘渣;

----感光材料廢物;

----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石棉廢物;

----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等。

5.13 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

廢鋼鐵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廢鋼鐵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廢鋼鐵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4 Bq/cm2;

----廢鋼鐵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GBl6487.6的規定。

5.14 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性的安全檢查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5.16 非熔煉用廢鋼鐵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且不應對公眾人身安全、財產、環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

6 檢驗項目與檢驗方法

6.1 檢驗項目

6.1.1 單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