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命名應注意哪些事項?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單位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一)字號:表示該單位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
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三)組織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類事業單位的字樣。
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對確有特殊需要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核準其登記二至三個名稱,應當同時打印在該單位的法人證書上,其中第二名稱或者第二、第三名稱應當加括號。
當發現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重復或相近時,登記管理機關應按照留先改后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