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當法庭的證據嗎?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這意味著今后微信、微博等記錄也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很多網友提出疑問?微信作為當下
最為常用的通訊工具
什么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隨便截幾張圖就能當作呈堂證供嗎?▼
一、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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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微信記錄。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02
圖片微信記錄。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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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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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鏈接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絡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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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證據
雖然收集證據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較清晰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體操作步驟,僅提供打印件或截圖,很可能不被法庭認可。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一)提交微信相關證據時,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證據?
當事人應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當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載體、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逐一展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時,應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在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進行證據保全
很多人會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內容也很多,會經常清理微信內容,沒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長時間的信息,這種情況下怎么辦呢?
“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認為“同步”操作即“萬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證據保全。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采取其他較為可靠的電子證據保全公司進行保全。
當事人提供的電子數據如果經過了公證或第三方存證平臺確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真實性應得到認可。如果此證據亦具備合法性和關聯性,其證明力不會低于其他證據。
特別是對一些侵權類證據,為防止證據滅失,應在發現侵權行為時第一時間盡快進行證據保全。自行取證缺少監督,電子數據又易被篡改,通過專業機構保全證據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或公證處保全的證據,其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納的風險。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進行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辦理保全公證時也需要按照上述過程步驟進行操作。
(四)進行微信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什么?
1.對于微信內的圖片,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2.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制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后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視頻。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3.微信語音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保存原始記錄; 內容須客觀、真實、連貫;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于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4.通過微信傳輸的文件如果不及時保存會失效,還有一些網絡鏈接等,在保全時除上述步驟外,還要保全打開后的文本文件或網絡鏈接內容。單獨僅保全下載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網絡鏈接無法證實真實性和關聯性,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5.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發生金錢往來時,第一要注意明確對方身份,第二要明確用途,備注時注明轉賬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催款短信、借條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四、可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
根據訴訟法規定,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之前,必須明確需要調查哪方面的內容:微信用戶、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的注冊信息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有關微信錢包的賬戶轉賬記錄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由于騰訊公司無法提供用戶的聊天數據,法院無法調取。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